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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po Pay 使用條款
第1條(本條款的適用)
1 本Respo Pay使用條款(以下稱為"本條款")適用於由Hello公司(以下稱為"公司")提供的Respo Pay服務(以下稱為"本服務")之所有使用。
2 本規約為Respo使用條款一部。除另有規定外,本規約所採用之用語意義與Respo使用條款同,加盟商需遵循Respo使用條款。
3 若本規約與Respo使用條款抵觸,本規約優先。
第 2 條(定義)
本條款使用的詞語意義,如下各款所述。
(1)"銷售請求" 是指要求預先支付或買入與結算金額相關的請款。
(2)"加盟店" 是指申請本公司服務並獲批准使用、營運餐飲業務的個人、法人或組織。
(3)"支付公司"是指提供信用卡、電信業者、便利店支付提供商、電子支付商家等支付手段的公司,以及代理這些公司與加盟店締結使用支付手段合同的業者及其他合作公司的總稱。
(4)「支付服務」係指加盟店在支付銷售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款項時,透過與公司合作的支付公司進行代收款項和必要資料的傳輸處理而實現付款之服務,以及與此相關的附帶服務。
(5)"支付服務條款"係指與本加盟店合約相關的,由支付公司規定的條款及其他規章。
(6)"支付手段"係指本服務中可使用的,信用卡支付、手機載體支付、便利店支付、電子支付方式(以下稱為"電子支付"),以及其他由公司及支付公司指定的支付方式。
(7)"支付金額"係指支付所需的商品等的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
(8)"支付交易"係指利用本服務在加盟店與用戶間進行的支付款項的結算。
(9)"商品等"係指加盟店向用戶銷售或提供(以下僅稱為"銷售")的物品、服務等。
(10)"法令等" 指法律、通告、指針、指導方針及其他司法與行政規範。
(11)"本加盟店合約" 指基於本規約及支付服務規約在支付公司與加盟店間成立的支付服務使用合約。
(12)"本合約" 指基於本規約於本公司與加盟店間成立的本服務使用合約。
(13)"用戶" 是指利用結算手段從加盟店購買商品等的個人或法人。
第3條(申請使用及本合約的成立)
1 希望使用本服務的加盟店,應提交公司指定的方式的報名表,並在支付公司審查合格之後,同意遵守支付公司指定的支付服務條款,且以公司指定的方式進行服務使用的申請。
2 若本公司認為必要,可於申請時要求加盟商提供如駕駛證等身份證明文件以進行身份驗證程序,加盟商需同意此要求。
3 加盟商需於第1項使用申請時提供本公司指定信息,若合約成立後該信息改變需迅速通知變更內容。本公司對未通知而導致之損失不承擔責任。
3 若本公司通知加盟商接受第1項申請,則本公司與加盟商間合約成立,支付公司與加盟商間合約亦於同時成立。本公司可依據自行判斷不接受申請,且無需對不接受理由進行披露。
第4條(準備事項)
1 於開始使用本服務前,加盟店應完全按照公司規定的方法申請獲得支付終端設備的租賃,且公司將提供給加盟店供其使用。
2 除前款外,加盟商需遵循本公司制定之規範,在本服務啟用前,自行負擔費用與責任,準備支付交易所需之電腦系統及其他本公司指定之系統(以下稱「本系統」)之相關連接等。此外,加盟商應於自費且自負責任的情況下,準備和維護所有必需的通訊設備、軟體及其他與此相關的設備,以便使用本服務,且本公司可隨時變更服務提供條款。在此情況下,由於加盟商未準備或維護通訊設備等而導致的損害,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3 本公司依另行規定程序通知加盟商開通,通知日即為本服務開始日。與加盟商另有協議者,協議日為開始日。
4 商戶必須以善良管理者的注意來管理支付終端,不得將其轉讓或讓第三方使用。此外,商戶不得對支付終端、應用程序等系統進行拆解或逆向工程,並應遵守使用說明,禁止非預定用途及方法的使用。
5 當支付終端出現沒電(唯使用可拆卸電池的支付終端為例外)、故障、損壞等問題而無法使用時,商戶需按本公司指示報告。本公司在支付終端交付後1個月內且商戶無可歸責原因產生的情況下,或其他經本公司認可的情況下無償交換,否則為有償處理。在此情況下,商戶需依從本公司的商品處理指示。無論保證期或商戶責任與否,本公司對因電池沒電、故障、損壞等造成無法使用支付終端的損失不負責。
6 商戶同意當支付終端的貸與或交換根據第1項或前項進行,本公司或支付公司將進行和前條類似的審查,視其結果,可能不進行貸與或交換支付終端。
7 在本服務開始提供後,本公司可根據支付公司的指示或商戶的使用情況變更本服務的使用條件。若商戶不接受更改,可自收到更改通知起10個營業日內申請解約;如於10個營業日內未申請解約,視為商戶無異議接受變更後條件。
8 若本公司判定加盟店因故意或過失遺失或毀損決裁終端,則可向該加盟店索取與該決裁終端相同物品(若無同物則為同等物品)於判定時的價值作為違約金。
9 當加盟店發現決裁終端遺失、被盜等事實時,應立即聯絡本公司,並依本公司指示採取必要措施。
第5條(本服務的使用條件)
1 加盟店在使用本服務時,應遵守本條款、Respo使用條款、本加盟店合約、支付服務條款及法令。
2 加盟商需委託支付公司代為接收支付金。
3 加盟商授權本公司代理加盟商與支付公司簽訂本加盟商合約。
4 透過同意本條款或繼續使用本服務,商戶將受到支付服務規約的約束。
5 商戶同意向本公司提供準確及完整的資訊,並同意本公司及支付公司可共享有關該資訊及支付服務使用的交易資料。
6 商戶使用支付服務時,需遵循支付公司制定的相關規約。若商戶違反該規約並受支付公司請求賠償,商戶需自行承擔費用及責任,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1)對支付公司進行申請,即根據支付公司規定的支付服務規約訂立本加盟店合約(加盟申請)。
(2)(a) 信用請求或銷售批准請求,(b) 銷售請求及(c) 對信用請求或銷售批准請求或銷售請求的取消請求。
(3)接受來自支付公司的通知、審查請求及其他來自當該支付公司的通知。
(4)其他與本加盟店合約的履行相關的事項。
7 本服務的最低使用期限為2年,加盟店若在最低使用期限屆滿前解除本合約,需將決裁終端代金70,000日圓(不含稅)按24個月均攤,並於解約日後10個營業日內支付相當於剩餘合約月份的違約金。此外,加盟店需依照本公司指定的方法退還決裁終端。若在月份中途解除合約,以加盟店解除申請日所屬月份的月底為解約日,並在剩餘期間的均攤計算中,若出現小數點,將進位計算。
8 若超過3個月未發生決裁代金,本公司可解除本合約的一部或全部。在此情況下,加盟店需依循前項規定支付違約金並退還決裁終端。
第6條(付款安排)
1 當加盟店及用戶進行正當支付交易程序時,支付公司將根據會員提交的報告計算並通知加盟店支付的款項,這將在支付公司規定的截止日期前依照支付公司指定的期限完成。
2 加盟商在收到前項報告書後,應迅速確認其內容;在報告書發送月的月底之前未對支付公司提出通知的情況下,支付公司將視作加盟商無異議地批准報告書內容。
3 決済金額將根據第1項的截止日期,通過支付公司的指定日期前,支付公司將款項以匯款形式支付到商戶指定的金融機構賬戶。
4 支付公司可從前項支付額中扣除本公司規定的手續費或決定支付公司將收取的一切債務(不論是否依據本商戶合同存在),再支付給商戶。
5 如前項支付金額扣減商戶手續費後為負數,商戶必須支付該負數給支付公司。此情況下,支付公司將用翌月開始的交易款項抵扣該負數,若無法抵扣,將發出帳單,商戶需在帳單所載日期前將款項匯款至支付公司指定賬號,轉賬手續費由商戶承擔。
第7條(改進措施)
如我們在審查的任何階段判斷商品銷售或宣傳需改進,可要求商戶改變或停止銷售,商戶必須立即採取適當行動。在改進前,支付公司可暫停服務及支付商戶款項。
第8條(加盟店的義務)
1 加盟店在使用本服務時,應遵守以下事項。
(1)遵守本規約、各項規程及支付服務規約。
(2)不违反划期销售法、特定商取法、消费者契约法、有关犯罪收益转移防止的法律(平成19年法律第22号)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通告等以及适用的外国法律等。
(3)不得對使用有效付款方式進行付款交易的用戶拒絕交易,要求現金支付或其他付款方式,或者在與使用其他付款方式或現金支付的用戶相比,收取不同的費用,或在平台或支付公司規定的限制外,設置其他限制,造成對用戶不利的差別待遇。
(4)如果公司為了資訊保護提出對加盟店電腦系統安全措施進行改進的要求,則應根據其主旨進行必要的改善。
(5)告知用戶即使提供加密等安全措施,也無法完全保護用戶資訊等的機密性。
2 加盟商在接受使用者購買商品及支付交易申請時應採取以下措施以保護消費者。
(1)在系統故障等可能出現的問題中,確保不會讓用家單方面處於不利地位;並將加盟店無法負責的範圍提前告知用家。
(2)向用戶展示商品銷售和結算交易機構,使用戶對於商品與結算交易成立時期認識清晰的措施。
(3)在用戶與加盟店之間不出現重複發送或數據錯誤輸入的情況下,採取顯示確認屏等措施防止錯誤操作。
(4)在接受申請時,應以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用戶申請的內容,並確認用戶的購買及支付交易的申請意向。
3 加盟商應將支付交易信息及後續處理進展按交易日整理記錄於電腦文件等。
4 除非有另行規定,商戶不得將支付方式的密碼發送給使用者。
第9條(加盟店的禁止行為)
1 加盟店不得進行下列行為及與其類似的行為。
(1)將加盟店所申報的名稱許可第三者使用或容忍第三者使用,並假裝加盟店與用戶已進行交易。
(2)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假裝存在交易。
(3)將應作為單一支付交易處理的付款,拆分成多個支付交易處理。
(4)在向用戶銷售商品或進行支付交易或其推廣時,進行非法或不當行為。
(5)損害公司、支付公司、用戶及其他第三方的財產、權利、隱私等的行為。
(6)未經公司及支付公司同意,利用本服務支付或回收加盟店過去的應收帳款。
(7)未經公司及支付公司同意,利用本服務支付或回收第三者之應收帳款。
(8)進行可能誘發或助長詐欺等犯罪行為的行為,以及其他可能與犯罪行為相關的行為。
(9)開設無限連鎖講或招攬參加無限連鎖講。
(10)用戶以兌現(包括現金回贈)為目的進行商品等銷售時。
(11)涉及色情、兒童色情、兒童虐待、暴力、殘酷或其他社會常識上不適宜內容的產品銷售或行為。
(12)未經許可對第三者發送廣告、宣傳、勸誘等電子郵件或發送令人厭惡內容的郵件。
(13)監管機關出具整改指導或行政處罰,或有可能因為行為而遭到這些處罰。
(14)侵犯本公司、支付公司、用戶或第三者的著作權、商標權、肖像權或其他權利、利益的行为。
(15)發布虛假信息、誤導性信息等的行為。
(16)發送或寫入有害計算機程序等的行為。
(17)誹謗中傷本公司、支付公司、用戶或第三者,或損害其名譽、信譽的行為。
(18)違反政治選舉法或進行類似政治活動之行為。
(19)妨礙本服務提供的行為或可能妨礙本服務提供的行為。
(20)未經許可訪問本公司、支付公司或第三者運營的電腦或電信設備,進行侵入、攻擊行為,以及以可能阻礙本公司、支付公司或第三者運營的方式或遺態使用本服務,並促進此類行為的信息發布或進行類似行為。
(21)其他違反法律、公序良俗、商業習慣等内容或其他手段使用本服務的行為。
2 若知加盟商從事前條各項行為或可能涉及時,本公司應立即通知加盟商,加盟商需自行承擔費用及責任採取適當措施。
3 若知加盟商行為符合第1項項目之一,本公司可在未事先通知情況下暫停或刪除本服務中相關內容,但無須負責監控該行為。此情況下,除非屬故意或重大過失,本公司不承擔賠償及其他責任。
第 10 條(交易取消等)
1 當用戶申請取消或解除付款交易(此處包括取消),且加盟店予以接受時,加盟店應生成與該交易取消相關的資訊(以下稱為"取消資料"),並傳輸至支付公司。然而,即便如此,加盟店也應支付公司規定的手續費及其消費稅(以下稱為"公司手續費等")。
2 在前款情況下,若取消數據已支付予加盟商,加盟商需根據本公司的選擇,立即依照本公司的請求,歸還已支付的決算代金,或從之後支付予加盟商的決算代金中扣減。
3 於取消或解除第1項支付交易時,加盟商未經本公司許可不得直接退款予使用者。
4 儘管第1項規定,若在本公司支付商戶後,商戶取消交易等時,依據取消交易及金額等因素,本公司可拒絕取消交易。在此情況下,僅在與本公司協商並獲得認可的情況下,商戶可取消與使用者的交易。
第 11 條(爭議措施等)
1 當涉及商品銷售方法、顯示等相關的投訴、商品本身的投訴、退換貨要求、售後服務等的投訴、合同的解除等商品交易方面的糾紛產生時,加盟店應自行承擔成本和責任,立即與用戶解決。
2 在解決前條紛爭過程中,加盟商未經本公司許可,不得直接向使用者退還支付金。
3 若本公司視需要,加盟商需向本公司報告與使用者間交易形式(包括銷售內容及如有說服行為則其內容)及爭議起因。
4 若本公司確認商戶與使用者之間的紛爭(包括預計可能發生的情況)因本條款或法律禁止的行為而起,商戶必須根據本公司的要求報告防止措施、投訴處理體制等相關事項。
5 若本公司認為商戶與使用者之間的爭議(包括可能發生的情況)的情況與其他商戶相比,存在對使用者利益保護不足的情況,則商戶須根據本公司要求報告行為的詳細措施、防止措施及投訴處理措施等。
第 12 條(調查與合作)
1 當公司要求加盟店就用戶支付工具的使用狀況(包括加盟店持有及管理的用戶及配送地的資訊,以及商品內容等,這裡不作限制)加盟店的業務內容及賬務內容,本服務的履行狀況,及公司認為必要的事項進行調查、匯報和資料提供時,加盟店應予以配合。此外,加盟店同意該等資料會提供給支付公司。
2 若因被盜、遺失、偽造或變造等支付工具而引發支付交易問題或損害,本公司需要求加盟商向管轄警察署提出報告,且加盟商須配合。此外,若本公司要求協助防止支付工具濫用,加盟商亦應配合。
3 當收到本公司要求遵循法律時,加盟商需立即配合;若不配合而產生損失,本公司不負責。
4 當行政機構等因本商戶合同要求調查或進行入內檢查時,商戶需配合。
5 若支付公司要求調查本商戶合同或本公司與支付公司合同的條款,商戶需立即配合。商戶需於本公司或支付公司要求的回答期限內回答。
第 13 條(支付取消或暫停)
1 當支付公司符合下列各條之一時,將取消相關支付交易中的付款(包括已轉讓債權的回購等),不支付加盟商與支付交易相關的支付款項。
(1)當用戶宣稱並非因自身使用所引起問題時。
(2)當用戶對結算交易進行無效或取消等抗辯時。
(3)當加盟店提交的付款交易資訊存在不實或不完整時。
(4)當加盟店使用未經確認的付款方式進行付款交易時。
(5)無法迅速解決第11條(關於與用戶的糾紛的處置等)中的糾紛時。
(6)用戶取消或解除商品購買或支付交易,但不按照第10條(取消支付交易等)中的規定進行操作時。
(7)當加盟店對用戶商品的交付或提供陷入困難時。
(8)當加盟店未依第12條(調查・協作)進行調查或協作時。
(9)當來自加盟店的交易資訊有疑義且在合理期間後仍未消除時。
(10)當交易發生後加盟店合約已結束的情況下。
(11)在要求提交銷售數據時,未於另行規定日提交的情況下。
(12)發現違反本規約、支付公司規約或其他本加盟店合約行為的情況下。
(13)當加盟店符合 Respo 利用規約第28條(解除)中的某一條時。
(14)當加盟店被認定為 Respo 用戶規約中的反社會勢力時。
(15)當加盟店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員工或具影響力的持有人涉及犯罪行為時。
(16)從支付公司接收到就特定用戶的結算金額作出的撤銷預先付款合意之意思表示、涉及該結算金額的債權買回請求,或其「扣帳」等其他拒付或退款請求時。
(17)其他除外,發現項目中所涉及的違反行為。
2 當申報期間已支付決算代金予加盟商,加盟商需根據本公司的選擇,立即依照本公司的請求,歸還已支付的決算代金,或從之後付款中扣減。
3 儘管發生退款等,加盟商仍應負擔相應手續費,本公司未承擔返還已收或已抵消手續費的義務。
4 當符合下列各項之一時,在解決前,支付公司可暫停支付相關交易的全部或部分金額。
(1)認定為欠缺保障用戶利益的情形,例如可能預計出現有關結算交易的無效或取消等抗辯時。
(2)当从加盟店提交的涉及结算交易的信息存有疑虑时。
(3)當第12條(調查與協作)中的調查開始,公司判斷有必要在調查期間保留交易款項時。
(4)當加盟店在非本合約的交易中符合付款保留或解除合約的事由時。
(5)其他,符合第1項各號的情形時或被認為有該情形的可能時。
5 本公司不承擔第7條(改進措施)、本條第1項的取消或前項暫停的利息、延遲損害金、賠償金等的支付義務。
第 14 條(扣押等)
如商戶的結算債權遭第三者扣押等,支付公司有權選擇合理方法處理此結算並不會支付延遲損害金等。此外在此期间,該等債務之履行地為支付公司總店所在地。
第 15 條(有效期間)
1 此合約自第3條(使用申請及訂立合約)所定合約成立之日起生效,直至加盟商依本公司規定手續解約前有效。
2 儘管有前段規定,若Respo使用條款第2條所界定的“本合約”終止,則本合約應於該時同時終止。
3 本條或其他原因終止本合約時,加盟商應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按照本公司規定方式歸還支付終端設備,歸還費用由加盟商承擔。
第 16 條(延續條款)
即使本合約終止,第三條第三第四段,第四條第二、第四、第五、第八及第九段,第五條第七及第八段,第六至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三段等的規定將繼續有效。 除此項第款以外,如商戶在本合約結束後,支付公司要求我們就本服務提供信息,我們將會代表貴商戶作出回應。
第 17 條(不在規範)
條款中未規定事項,應依 Respo 使用條款。
2025 年 7 月 31 日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