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業支援包
Respo 使用條款
第1條(本條款的適用)
1 本Respo使用條款(以下稱為"本條款")適用於由Hello公司(以下稱為"公司")提供的餐飲自動預約服務(以下稱為"預約服務"),在線商店服務(以下稱為"銷售服務"),外賣訂購服務(以下稱為"外賣服務"),運送服務(以下稱為"配送服務"),自助點餐服務(以下稱為"自助服務"),POS收銀機服務(以下稱為"POS服務")及預約帳簿服務(以下稱為"預約帳簿服務"),以及Respo Pay服務(以下稱為"Respo Pay服務"),所有上述服務(以下合稱為"本服務")的餐飲經營者使用。
2 作為餐廳使用本服務的,必須遵守本條款,並在不接受本條款的情況下不可使用本服務。一旦餐廳使用本服務,即表示其同意本條款。
3 本條款之相關注意事項等,構成本條款的一部分。
第2條(本合約的生效及餐廳的信息)
1 根據本條款生效的合約(以下簡稱「本合約」)將於完成本服務的註冊手續時生效,該註冊手續由我們指定。
2 餐廳應在註冊過程中提供我們所指定的信息,並在合約生效後,若信息有變更情況,應立即通知我們。對於未通知所造成的損害,我們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3條(本條款的更改)
1 我們可能在以下任一情況下對本條款進行更改。
(1)當修改符合餐飲店一般利益時。
(2) 當本規約的修改不違反本合約之目的,且有修改之必要性、修改後內容適當性及合理性時。
2 我們將在更改前至少預告14天,通過我們運營的網站(autoreserve.com,如域名有更改,包括更改後的域名等,以下稱「我們的網站」)或其他方式將新條款的內容通知至餐廳。更改效力在通知期滿後生效。
3 除第1項規定外,本公司可能會更改本服務的手續費。在此情況下,本公司將通過在其網站上公佈或其他方式通知餐廳,變更後的手續費自通知後的第一次本合同更新之時適用;若已確定更新,則適用於下一次更新時。
第4條(本服務的使用)
1 餐廳應對自己ID及密碼的使用和管理承擔全部責任。以該ID及密碼進行的本服務使用,將視為餐廳使用(使用該ID及密碼進行的餐廳預約及商品銷售將視為該餐廳的行為),餐廳對此預先表示同意。
2 餐廳不得將其ID與密碼提供給第三者使用,亦不得對ID與密碼進行轉讓、設定擔保等任何處置。
3 餐廳應承擔與本服務有關的設備、器材、軟件等費用,以及電信線路使用費等所有費用。
4 餐廳在使用本服務時,必須遵守有關特定商業交易的法律、不當獎品及不當表示防止法、不正競爭防止法、商標法、版權法及其他法律以及各地自治法令。
第5條(預約服務中的取消費用處理)
1 餐廳可於預約服務上輸入必要資料,以設定用戶(通過預約服務進行餐廳預約或購買商品的用戶、下同)取消預約時的取消政策。當用戶取消預約時,將依據該取消政策規定的費率計算取消費用。餐廳將授權我們代理收取消費用。
2 餐廳同意,除取消費外,另有取消費的0.1倍作為支付代理手續費。當用戶取消預約時,我們將收取此支付代理手續費。
3 我們將扣除前項所述的手續費後,依照餐廳指定的時間和方式支付取消費。但若用戶不支付取消費,我們沒有責任代為支付,且不對因其而生的損害承擔責任。
4 對於第三項支付後,用戶要求退款,我們不承擔責任;若我們因該要求損失,餐廳需賠償該損失。我們根據用戶之請求支付金錢時,該金額視為我們的損失。
5 當我們接到支付公司或其他合理原因的退費要求時,我們可拒絕支付、退還用戶支付的取消費,或要求餐廳退還取消費,或采取其他合理措施。
第6條(銷售服務、外賣服務或送餐服務的使用)
餐廳在使用銷售服務、外賣服務或送餐服務銷售商品時,必須遵守食品衛生法、日本農林標準等法律(JAS法)、食品表示法、健康促進法及適用於餐廳的司法法令及各地方條例。
第7條(送餐服務)
1 餐飲店可另行與本公司協議,使用送餐服務。在此情況下,使用者所用餐飲店頁面上的配送訂單畫面會顯示“官方”字樣,本公司將承擔餐飲店在該服務平台上接受的商品配送任務。
2 本公司可另行規定送餐服務的休止日、開放時間和不可配送商品等,餐飲店需依此使用送餐服務。此外,本公司可因天氣、交通狀況等更改送餐服務的休止日、開放時間等條件,餐飲店應提前承諾。本公司的上述措施即便導致餐飲店無法使用服務而遭受損失,本公司概不承擔賠償責任。
3 餐廳申請委託個別的配送業務於本公司,經本公司同意後,不得取消該委託。即使因餐廳責任產生取消的情況,亦須支付第9條規定的手續費。
4 在無法聯繫到用戶或用戶地址誤寫等情況下,若無可歸責於本公司的原因,並且本公司已盡全力完成配送,則視為本公司已告知餐廳該事實,並視為配送完成,根據第9條計算手續費。在此情況下,餐廳預先同意本公司可以自行處理該商品。
5 在以下規定的情況下,餐廳除支付第9條的手續費外,還需支付每件重新配送或再次拜訪的相關費用,其結算方式遵循第9條。
(1)因商品不足、誤差或異物混入等問題,需重新配送的情況下。
(2)餐飲店无法在指定时间前交付商品,导致我们需要再次上门领取时。
(3)此外,由於餐飲店的責任,公司需要重新送貨或再次上門。
第8條(銷售服務、外賣服務或送餐服務的退換處理)
1 餐廳在販售服務、外帶服務或配送服務的使用中輸入必要信息後可設定用戶退換商品政策。
2 當用戶提出商品退換或其他請求時,餐廳應根據第一款的政策自行承擔費用及責任處理該請求,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若公司因該請求受到損害,餐廳應負責賠償該損害。若公司根據用戶請求向用戶支付款項,支付金額應視為公司損失。
第9條(銷售服務、外賣服務或送餐服務的手續費)
1 餐廳賦予我們公司代理接收通過使用銷售、外賣或送餐服務售賣的產品金額的權限。
2 食肆就使用銷售服務需支付以下所定的費用(各含稅)。
(1)初期費用:10000日元活動 郵件10000日元/次
(2)支付手續費:支付金額的3.6%
(3)服務費:支付金額的3%
3 食肆就使用外賣服務需選擇以下所定計劃之一並支付費用(各含稅)。
月費免費計劃
(1)初始費用: 10,000日圓
(2)月費:0日圓
(3)支付手續費:支付金額的3.6%
(4)服務費:支付金額的6.4%
月費有償計劃
(1)初始費用: 10,000日圓
(2)月費:5,000日圓
(3)支付手續費:支付金額的3.6%
(4)服務費:支付金額的1.4%
4 食肆就使用送遞服務需將透過該服務銷售的商品價值的20%作為手續費(含稅)支付予本公司。
5 儘管第2項到第4項的規定,如果本公司與食肆之間已經成立涉及費用的協議或本公司在有限時間內促銷將各費用定為低於第2項到第4項所定金額的活動,則該協議或活動優先。
6 本公司將用戶支付的價款扣除本條所定的費用及本公司另定的轉賬手續費後的金額,按本公司另外指定的時間及方法支付予食肆。
7 前述付款後,如用戶提出退款或其他索賠,食肆需自費及自行負責解決該索賠,本公司不會負任何責任。此外,食肆仍需履行本條所定的費用支付義務。如因該索賠本公司蒙受損失,食肆需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如本公司因該用戶的索賠而支付了款項,支付的金額將視為本公司受到的損失。
8 如本公司從合作支付公司收到退款要求或有其他合理理由時,可拒絕支付食肆從用戶收到的價款,將該價款退還給用戶,或要求食肆退還該價款,以及採取本公司認為合理的其他措施。在此情況下,食肆仍需履行本條所定的費用支付義務。
第10條(自助點餐服務)
1 當用戶使用自助訂單服務自行下單,或當食肆使用該服務接受顧客訂單時,本公司僅輸出輸入的訂單內容,訂單的處理(包括訂單內容的更改、取消、產品的退貨、換貨及價款的計算、折扣等)由食肆自行決定及承擔責任。
2 食肆授權本公司使用自助訂單服務代收餐飲使用費。
3 飲食店可通過我方指定的方法申請自助訂購服務使用。在此情況下,飲食店需在我方指定時期內支付初始費用50,000日元(含稅)。費用明細如下,且會根據使用模式估價。
(1)安裝支持費用:20,000日圓
(2)菜單註冊費用
200項達30,000円,附加每100項10,000円
4 若用戶通過自助訂購服務支付費用,飲食店需根據支付金額支付我方指定的手續費(支付金額的3.24%、3.74%或4.0%。僅限QR碼支付不含稅,其他含稅)。
5 作為自助訂購服務的月額使用費,飲食店需於我方指定時期內支付10,000日元(含稅)予我方。
6 飲食店作為自助訂購服務的選項功能,支付附加費用可使用以下服務(含稅)。服務詳情由我方另行指定。
(1)電話號碼驗證開啟:15日圓/SMS發送1封
7 若用戶對產品提出退換商品或其他申索,飲食店需自費自行承擔責任應對該申索;我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同樣,飲食店仍需支付第3項所列的手續費及第4項所列的月額使用費。若因該申索我方受損,飲食店需負擔賠償義務。若我方因應該用戶的要求而支付費用,該金額將視為我方的損失。
自助訂購服務的使用期限為使用日起6個月。但若餐廳未於期限滿30日前向公司通知終止服務,使用期限將延長1個月,往後以此類推。
即使第3項到第8項的規定有所不同,如果公司和餐館之間就費用和合約期限達成的協議成立,該協議應優先。
第11條(POS 收銀系統服務)
1 使用者使用POS收銀系統服務自行下訂單或餐廳使用該服務接受顧客訂單時,公司僅限輸出輸入的訂單內容,訂單的處理(包括訂單內容的變更、取消、商品的退換及價金的計算、折扣等),應由餐廳自行決定並負責。
2 餐廳可通過公司指定的方法申請使用POS收銀系統服務。在此情況下,餐廳應在公司指定的時間內支付公司指定的初始費用(50,000日元含稅起。內含準備內容,根據使用情況提供報價)。
(1)安裝支持費用:20,000日圓
(2)菜單註冊費用
200項達30,000円,附加每100項10,000円
3 飲食店作為POS收銀機服務的月額使用費,需於我方指定的時期內支付5,000日元(含稅)予我方。
4 飲食店可作為POS收銀服務的選項功能,支付附加費用以使用以下服務(含稅)。服務詳情由我方另行指定。
(1)廚房顯示器功能:每月2,000日圓
5 當有用戶提出退貨、交換商品或其他要求時,飲食店需自費自行承擔責任,應對該要求;我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同樣,飲食店仍須支付第3項所列的月額費及第4項所列的附加費。若因該要求我方受損,飲食店需負擔賠償義務。若我方因應該用戶的要求而支付費用,該金額將視為我方的損失。
6 POS收銀機服務的使用期由使用日開始計算為6個月。若飲食店未於期限結束前30天通知我方停止使用,使用期延長1個月,並以此類推。
即使第2項到第6項的規定有所不同,如果公司和餐館之間就費用和合約期限達成的協議成立,該協議應優先。
第12條(預約日程服務)
1 餐廳可通過本公司指定的方法申請使用預約台帳服務。在此情況下,餐廳應在本公司另行指定的時間內支付如下所列的初始費用(含稅)。
(1)安裝支持費用:50,000日圓
(2)數據遷移支持:0日圓
2 只有在餐廳滿足以下全部條件的情況下,可免費使用預約台帳服務。若公司合理判斷餐廳未滿足任一條件,需在公司指定的時間內支付每月10,000日元的使用費(含稅,未滿一個月的期間切成一整個月)。
(1)將預約台帳服務作為主要預約台帳來使用(基於預約的註冊狀況和應用的訪問狀況,確認持續使用Respo預約台帳。)
(2)將本服務的商店頁面的URL註冊或發佈在餐廳用於Google Map和SNS服務,網站等
(3)在預訂服務中,網絡預約開放率(在餐廳可預約時段內可預約席位佔總席位的比例)設為70%以上
(4)使用智能支付功能(用戶在預訂時登記信用卡後,在餐廳使用後可以使用已登記的卡信息進行支付功能。)實際是否使用智能支付功能由用户選擇。
(5)至少持續使用預約台帳服務1年
(6)在正在使用的SNS上宣傳通過AutoReserve開始預約的消息
3 若用戶取消預訂、要求退款或有其他申索,飲食店須自費及自行承擔責任應對該申索;我方不負任何責任。即便如此,飲食店亦須支付第2項規定的使用費。若我方因該申索受損,飲食店須負賠償責任。若我方因應該用戶的申索而支付費用,該金額將視為我方的損失。
4 預約台帳服務的使用期限自啟用日計為一年。若飲食店未在期限結束前30天通知我方終止使用,使用期限將延長一個月,並以此類推。
5 儘管有第1至第4項之規定,如另有我方與飲食店之間成立的有關費用及合約期的協議,應以該協議為準。
第13條(CTI服務)
1 CTI服務是透過本公司指定的CTI設備或軟件,提供來電信息顯示、發信輔助、通話歷史可視化等支援工具。餐廳可以按照本公司規定的方法提交使用申請,設置或連接工作完成後即可開始使用CTI服務。在此情況下,餐廳應在本公司另行指定的時間內支付以下列出的初始費用及每月使用費(含稅)。
(1)設備購置費用:33,600円
(2)月費:5,000日圓
2 飲食店需根據我方指示,於自己費用及責任下,採購並維護適用於CTI服務的電話線、通信設備及其他通信環境。我方對於飲食店因未能採購或維護通信環境所造成的任何損失不負責。即使飲食店未能因疏忽而使用CTI服務,仍需支付全額使用費,並需預先同意此安排。
3 因通信延誤、誤輸入、連接故障等原因導致顧客信息未能準確記錄或顯示,即便如此,我方對此不負任何損害責任。
4 CTI服務使用期間為自啟用日起計一年。若飲食店未在期限結束前30天向我方通知停止服務,使用期將延長一個月,並以此類推。
5 儘管有第1至第4條之規定,如另有我方與飲食店之間成立的有關費用及合約期的協議,應以該協議為準。
第 14 條(Respo Pay 服務)
餐飲店可以同意並申請
第 15 條(延遲損害金)
如果餐廳延遲支付第5條所述之付款或其他與本協議相關的一切債務,餐廳應支付年利14.6%(按365天日計算)的逾期賠償金,以及應支付的金額。
第 16 條(飲食資訊)
1 餐廳只能在合約有效期間內,對公司認可範圍內(以下稱為“可變更範圍”)的餐廳及其銷售商品的相關信息(以下稱為“餐廳信息”)進行變更。
2 餐廳信息中除可變更範圍外本公司可自由刊載,餐廳提前同意不得提出異議。但若公司判斷餐廳信息內容錯誤等,餐廳可要求公司更改。
3 雖然餐廳資料變更範圍可由我方裁量決定,但仍可進行發布、修改、刪除等操作,飲食店不得提出異議。
4 合約結束後,飲食店無權要求對飲食店信息進行任何更改或刪除,無論更改範圍可否。
5 我方不承擔因我方創建、修改、刪減飲食店資料而造成的任何損害之責。
第 17 條(禁止行為)
餐廳在使用本服務時,不得從事以下行為(包括引發此類行為和準備行為)。
(1) 在預約服務或自助點餐服務中,在使用者預約或點餐後未聯絡使用者,且未提供餐飲的行為
(2)在提供外帶或送餐服務的情況下,餐廳與用戶簽訂訂購銷合約後,餐廳未以任何方式聯繫用戶以及未銷售商品
(3) 雖然沒有提供飲食和銷售商品的意圖,但是卻接受預約或銷售商品的行為
(4) 在銷售服務、外賣服務或送貨服務中,儘管符合退貨交換政策的原因,但在沒有正當理由下不接受退貨或交換的行為
(5) 在接受預約或銷售商品後,未經用戶同意,改變預約內容或銷售商品內容的行為
(6) 在本服務上發布、傳送等虛假信息的行為
(7) 發佈關於商店和銷售商品信息以外的信息的行為
(8) 違反適用於餐廳的法律、通知、指針、指引等的行為
(9) 違反社會規範或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行為
(10)侵害本公司、其他餐廳或第三人的權利的行為
(11)發布任何可能損害或乾擾其他餐廳使用的軟體、硬體或其他裝置功能的程式或其他內容
(12)任何破壞或乾擾我們伺服器或網路運作的行為
(13)任何妨礙本服務行為
(14) 收集或保存超出使用本服務所需範圍的其他餐廳的信息
(15)違反本服務提供的初衷,將本服務用於與其提供目的不符的行為行為
(16)使用其他餐廳的ID和密碼使用本服務
(17)從其他餐廳取得本服務的ID或密碼
(18)冒充第三方使用本服務
(19)以建立異性戀關係為目的使用本服務
(20) 與暴力團、成員、組織、企業、例會屋、社運壓力集團、政治活動壓力集團、特殊智力暴力集團或其類似者(以下統稱「反社會勢力」)直接或間接提供利益的行為
(21) 其他本公司判斷為不當的行為
第 18 條(服務終止及中斷)
1 公司可以在事先通知餐廳的情況下,自行決定終止本服務。
2 公司可在不提前通知餐廳的情況下暫時中斷本服務的全部或部分,若發生以下事由。
(1)當對服務進行定期或緊急維護時
(2)當訪問量過大或其他不可預見的因素導致系統超負荷時
(3) 需要確保餐廳的安保時
(4) 當電信公司的服務未提供時
(5) 由於天災、法律修改等不可抗力,難以提供本服務的情況
(6) 當本公司根據前各條認為有必要時
3 因我方根據本條採取之措施而對飲食店造成的任何損害,我方不負任何責任。
第 19 條(內容及規範)
我們可更改本服務的內容和規格,恕不提前通知,餐廳無權提出異議。
第 20 條(委託)
我們可將本服務全部或部分委託第三方處理,依據商定的條款和條件,由我們全權決定。
第 21 條(知識產權)
1 本服務之專利權、著作權、設計權、實用新型權及商標等知識產權歸屬於公司或享有權利之第三者,本合約所允許之服務使用權不包括超越本服務使用必要範圍的知識產權授權。
2 餐廳在本服務相關的發布信息內容的知識產權歸餐廳所有,但餐廳授予公司為提供本服務所需範圍內的使用權。
第 22 條(責任限制等)
1 餐廳與使用者之間成立預約或商品銷售相關之買賣契約,因此當晚取消或無通知取消的情況下,以及訂單成立後使用者要求退換商品,以及在預約服務或自助點餐服務引發的用餐後付款問題,餐廳提前承諾自行承擔責任解決,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2 本服務按現有狀態提供,服務所有功能僅限於提供時公司可支援部分。公司對服務不能實現餐廳期望的成果和功能等期望不承擔任何保證。
3 我方不保證用戶信息的最新性和準確性。飲食店需自行負責確認用戶信息的最新性和準確性。
4 飲食店需自行負責自費備份預約服務的訂單及日期數據。即使因本服務導致數據遺失或損毀,我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不論原因如何。
5 若飲食店與第三者就本服務發生爭議,飲食店需自費自行負責解決,避免干擾我方,並賠償因此對我方造成的損失。
6 飲食店需自行檢查本服務的使用是否違反適用於飲食店的法令、指引等,並承擔費用及責任。我方對此不作任何保證,亦不承擔任何責任。
即使在本服務上設置了鏈接,我們對鏈接的內容等不承擔任何責任。
公司對本服務相關的損害賠償責任,在任何情況下均不超過餐廳從公司獲得的過去3個月的取消費和餐廳支付給公司的費用總額(如果在過去3個月內沒有收到取消費或費用,則為1,000日元),對其他損害不負任何責任。
第 23 條(三方服務)
1 本服務可能會與非本公司運營之第三者服務聯動(包括透過第三者服務預約餐廳),本公司不保證該聯動之持續性。
2 因第三者服務導致的餐廳損失,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 24 條(保密)
1 餐廳無故不得將本協議相關的保密信息(以下稱為“保密信息”)用於本服務的使用及提供以外的目的,亦不得向第三者披露或洩露。
2 儘管前款規定,以下信息不屬於保密信息。
(1)該資訊在被揭露或獲知時已為公眾所知
(2) 在接收或知悉後,因非接收者的責任已公知的信息
(3) 在收到披露或得知信息時已經獲得的信息
(4) 從具有正當權限的第三方已獲得的信息
(5) 在未根據對方秘密信息的情況下創作、開發的信息
3 當合約結束或我方向飲食店提出索求時,飲食店需按我方要求歸還或銷毁所有涉及我方機密信息及相關文檔、資料和複印件。
第 25 條(個人數據處理)
1 公司根據其隱私政策管理和使用餐廳提供的個人信息,餐廳須提前同意此點。
2 餐廳應遵守個人信息保護法及相應指導方針,對用戶個人信息進行妥善處理。
第26條(通知)
1 公司將就本服務相關事項,以公司認為適當的方法,通過在公司網站上發布或向註冊的電子郵件地址或地址發送電子郵件或文書通知餐廳。
2 以上一款規定方法所送達的通知,在前者情況下自公司網站上一公告內容即可生效,後者情況下自公司發送電子郵件或文書時即可生效。
3 當飲食店接管第三者服務保存的顧客信息或將第三者營運的美食網站及其他服務與本服務對接時,需向我方提供必要的ID、密碼及其他登錄信息並許可我方使用。
4 飲食店需自行負責,向我方提供第三者服務的ID及密碼等登錄必要信息。我方雖會嚴格管理從飲食店提供的信息,但除非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對信息洩露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27條(損害賠償)
若餐廳因違反本協定對我方造成損害,或因使用本服務對我方造成損害,餐廳必須賠償我方所有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收益損失、特殊損害及間接損害)。
第28條(有效期間)
本合同自根據第2條成立之日起有效,直至餐廳根據我們規定的程序取消註冊為止。若因本條或其他原因而終止本合同,餐廳應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
第29條(解除)
如果餐廳發生以下情況之一,我們可以立即通知取消本合同。
(1)做出第15條規定的禁止行為時
(2) 除了前款外,用餐店违反本規約的其他條款時
(3) 收到查封、臨時查封、假處分、稅務拖欠處分、其他公權力的處分時
(4) 申請破產程序啟動、民事重整程序啟動、公司重組程序啟動或特別清算啟動時
(5) 解散(不包括合併)或將全部業務轉讓時,或已作出相應決議時
(6) 當發行的手票或支票到期不兌現等進入支付停止狀態時
(7) 當收到主管機關的停業或營業許可及營業註冊取消的處分時
(8) 當本公司判斷餐廳繼續使用本服務不合理時,
第30條(反社會勢力的排除)
1 餐廳對公司表示並保證未違反以下條款,並承諾將來也不違反。
(1)屬於反社會勢力的成員。
(2) 與反社會勢力有社會上應被非難的關係。
(3) 與前兩項相符後未過5年者。
(4) 自行或利用第三者對我們公司進行列舉的行為或類似行為。
(A)暴力型強求行為
(B)超越法律責任的不合理要求
(C)在交易中使用威脅性語言或暴力
(D)任何散佈虛假謠言、使用欺詐手段或使用暴力損害本公司信譽或乾擾本公司業務的行為
2 公司在餐廳違反前款規定時可解除本合同。
3 即便我方根據前項解除本合約,亦不會對該解除對飲食店造成的任何損失負責。
第31條(存續條款)
即使本合同終止,第2條第2項,第4條,第5條3至5項,第7條2至5項,第8條第2項,第9條2至8項,第10條3至7項,第11條2至5項,第12條1至3項,第13條1至3項,第14條,第15條4及5項,第17條第3項,第20至24條,第26條,第29條第3項和本條第32條的規定仍然有效。
第32條(權利義務的轉讓)
1 除事先經公司同意外,餐廳不得將本合約項下的權利或義務及契約中的地位轉讓、承接、設定擔保或作任何處置。
2 若公司將本服務相關業務轉讓給第三方,公司可將合同地位、權利及義務及餐廳相關信息轉讓給該業務受讓人,餐廳應提前同意此項。
第33條(準據法及司法管轄)
1 關於本條款的解釋及適用,以日本法律為準。
2 與本條款有關的一切紛爭,以東京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合意管轄法院。
2025 年 7 月 31 日修訂
2025年7月4日修訂
2024年11月1日修訂
2024年9月7日修訂
2023年11月1日修訂
2022年6月30日修訂
2022年4月6日修訂
2021年8月31日修訂
2021年7月7日修訂
2021年3月28日修訂
2020年12月1日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