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spo Pay使用条款
第一条(本条款的适用)
1. 本Respo Pay使用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适用于所有使用Hello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供的Respo Pay服务(以下简称“服务”)的行为。
2. 本条款及细则构成Respo服务条款的一部分。除非本条款另有规定,否则本条款中使用的术语定义与Respo服务条款中的定义相同。除本条款及细则外,会员店铺还必须遵守Respo服务条款。
3. 如果本条款与 Respo 使用条款之间存在任何冲突,则以本条款为准。
第二条(定义)
本条款及细则中使用的术语的含义如下。
(1)销售债权,是指要求预付结算价款的债权,或者要求购买与结算价款相关的应收账款的债权。
(2)“加盟店”是指向本公司申请加入本服务,并获得本公司同意使用,经营餐饮店的个人、法人或团体。
(3)支付公司是指信用卡公司、电信公司、便利店支付公司、电子支付公司、提供其他支付方式的公司以及代表上述公司与商家签订支付方式使用合同的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
(4)“支付服务”是指由与本公司有合作关系的支付公司通过收取款项、处理支付所需信息的传输,为会员店销售或提供的商品等提供支付的服务,以及附带的任何服务。
(5)“支付服务条款”指支付公司就本商户协议制定的条款和条件及其他规定。
(6)“支付方式”指信用卡支付、移动运营商支付、便利店支付、电子方式支付(以下简称“电子支付”)以及我们和支付公司指定的其他可通过本服务提供的支付方式。
(7)“支付金额”是指货物等的价款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费用。
(8)“支付交易”是指会员店与使用本服务的用户之间进行的支付金额的结算。
(9)“商品等”是指会员店向用户销售或提供(以下简称“销售”)的商品、服务等。
(10)“法律等”是指法律、法规、通知、指南以及其他司法和行政法规。
(11)“本商户协议”是指支付公司与商户根据本条款与条件以及支付服务条款与条件达成的关于使用支付服务的合同。
(12)“本协议”是指本公司与合作店铺根据本条款及细则就使用本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13)“用户”是指希望使用支付方式从会员店购买商品等的个人或公司。
第三条(本协议的使用申请及成立)
1. 会员店铺欲使用本服务,应以本公司指定的方式向支付公司提交申请表,经支付公司审核通过后,同意支付公司制定的支付服务条款及细则,并按本公司指定的方式申请使用本服务。
2. 在申请使用时或我们认为有必要时,我们可能会使用驾驶执照等身份证明文件进行身份验证程序,加盟店应遵守此类程序。
3. 会员店铺在根据第1款申请使用时,应提供公司指定的信息。本协议签订后,如该信息发生变更,会员店铺应立即通知公司。因会员店铺未提供该等变更通知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公司不承担责任。
4. 当公司根据第1款的规定通知商户已接受其使用申请时,本协议即在公司与商户之间成立;同时,本商户协议也在支付公司与商户之间成立。公司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接受该使用申请,且无需说明拒绝理由。
第四条(准备事项)
1. 商户应在开始使用本服务时,按照本公司指定的方式向本公司申请借用支付终端。对于符合本公司另行制定的标准,本公司将免费向商户提供支付终端。对于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商户,本公司将收取一定的费用提供支付终端,具体费用由本公司另行确定。
2. 除前款规定外,商户应自费并负责在服务开始使用前,按照公司规定的规格,准备公司指定的用于结算交易的计算机系统及其他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此外,商户应自费并负责准备和维护接收服务所需的所有通讯设备、软件及其他设备,如公司变更服务条款,亦应如此。在此情况下,如因商户未能准备和维护通讯设备等而导致商户遭受任何损失,公司概不承担责任。
3. 公司应按照另行规定的程序向会员店发出开通通知,该开通通知的日期即为本服务的开始日期。但如果公司与会员店另有约定,则以约定的日期为本服务的开始日期。
4. 加盟店应以谨慎的管理方式妥善管理支付终端,不得转让或允许第三方使用。此外,加盟店不得损坏或拆卸支付终端、应用程序或与系统相关的其他设备或软件,或进行逆向工程或其他分析行为。此外,加盟店应遵守支付终端的使用说明书,不得修改或将终端用于规定以外的目的或方法。
5. 如果支付终端因电池耗尽(不包括可拆卸电池的支付终端)、故障、损坏等原因无法使用,会员店应按照公司指定的方式通知公司。公司仅在支付终端交付后一个月内提出请求,且原因被认为不可归责于会员店或公司认为适当的情况下,才免费更换支付终端。在这种情况下,会员店应遵循公司关于处理无法使用的支付终端的指示。对于因电池耗尽、故障、损坏等原因导致支付终端无法使用而造成的损害,无论保修期是否已过、会员店是否有过错或任何其他原因,公司均不承担责任。
6. 会员应知悉,在根据第1款或前款规定出借或更换支付终端时,本公司或支付公司可以依据前条规定进行审查,会员不得根据该审查结果出借或更换支付终端。
7. 本服务开始提供后,我们可能会根据支付公司的指示或商户对本服务的使用情况更改本服务的使用条款。如果商户不同意此类更改,则必须在收到我们发出的使用条款变更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取消申请。如果商户未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取消申请,则视为商户已无异议地接受修订后的本服务使用条款。
8. 如果我们确定会员店故意或过失地丢失或损坏了支付终端,我们可能会向会员店收取相当于确定时相同支付终端(或等效终端,如果无法提供相同终端)价格的罚款。
9. 会员店发现支付终端丢失或被盗时,应立即联系公司并按照公司的指示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条(服务使用条款)
1. 加盟店使用本服务时,应遵守本条款、Respo使用条款、加盟店协议、支付服务条款及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商户应按申请表中所列费率(以下简称“适用费率”)向本公司支付使用本服务的结算费。自第二年起,适用费率将根据商户上一年首次结算当日所在月份起一年内的结算金额,并按照申请表中所列等级确定。如本公司变更申请表中所列费率,将按照第四条第七款规定的程序通知商户。
3. 商户应委托支付公司代表其收取款项。
4. 商户应授权我们作为代理人,促成支付公司与商户之间达成本商户协议。
5. 商家同意本条款或继续使用本服务,即表示其受支付服务条款的约束。
6. 商户同意向公司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并授权公司与支付公司之间共享此类信息以及与使用支付公司提供的支付服务相关的交易信息。
7. 商户在使用支付服务时,应遵守支付公司制定的支付服务条款及条件。如商户因违反支付服务条款及条件而收到支付公司提出的损害赔偿或其他索赔,商户应自行承担处理该等索赔的费用和责任,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按照支付公司规定的支付服务条款,向支付公司申请签订本商户协议(加盟申请)。
(2)(a)信用请求或销售授权请求,(b)销售请求,以及(c)取消信用请求、销售授权请求或销售请求的请求。
(3)接收支付公司通知、审核要求及支付公司通知
(4)与履行本会员协议有关的其他事项
8. 本服务的最低合约期限为两年。若商户在最低合约期限届满前终止本协议,则应自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下文规定的违约金。此外,商户还应按本公司规定的方式归还支付终端。若在月中提出终止申请,则终止日期为商户提交终止申请当月的最后一天。
(1)自本服务开始使用之日起不满1年取消合约的情况:100,000円
(2)自本服务开始使用之日起满1年不满2年取消合约的情况:50,000円
9. 各会员店铺应努力达到申请表中所列等级对应的最低年度交易额。如会员店铺未能达到最低年度交易额,公司可向该会员店铺收取5万日元的年度罚款,且该会员店铺的等级将自动下调一级(如其等级为最低级,则保持不变)。
10. 若商户未能达到最低年度交易额,或连续三个月以上未收到款项,我方有权全部或部分终止本协议。在此情况下,商户应按照第8条的规定支付违约金,并退还支付终端。
第六条(和解金的支付)
1. 当会员店与用户进行有效的支付交易程序时,支付公司批准支付给会员店的付款金额将按照支付公司另行确定的截止日期计算,支付公司将在其另行确定的到期日之前以报告形式通知会员店,说明金额等。
2. 会员店收到前款所述报告后,应立即确认其内容。如会员店在报告发送当月月底仍未联系结算公司,结算公司应视为会员店已认可报告内容且无异议。
3.结算金额将由结算公司根据第1款规定的结算日期,在结算公司另行确定的到期日之前,以转账方式支付至合作店铺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
4. 支付公司可以从前款所述的付款金额中扣除(抵销)第 5 条第 2 款规定的付款手续费以及商户欠支付公司的所有其他债务(无论是否基于本商户协议),并将该金额支付给商户。
5. 若前款所述付款金额在扣除商户手续费后出现负数,商户须向支付公司支付该负数金额。在此情况下,支付公司可从下月或之后的付款金额中扣除该负数金额予以收回。若无法通过此方式收回,支付公司应开具发票,商户应于发票所示日期前将款项汇至支付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手续费由商户承担。
第七条(改进措施)
无论是否事先获得审核或批准,如果我们认定商品的销售方式、内容或宣传方式需要改进,我们可能会要求会员店进行变更、改进或停止销售,会员店应遵从该要求并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在这种情况下,支付公司可能会暂停提供服务,并暂停向会员店支付结算金额,直至确认已采取改进措施为止。
第八条(特许人的义务)
1. 会员店使用本服务时,应遵守以下事项。
(1)遵守本条款和条件、各项法规以及支付服务条款和条件。
(2)不得违反分期付款销售法、特定商业交易法、消费者合同法、防止转移犯罪所得法(2007 年第 22 号法律)、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政通知等以及适用的外国法律法规。
(3)您不得对使用有效支付方式申请支付交易的用户进行不利的歧视性待遇,例如拒绝允许使用该支付方式进行交易、要求用户以现金支付或使用其他支付方式、收取与以现金支付或使用其他支付方式支付的用户不同的价格、或对除我们或支付公司设定的金额以外的可支付金额施加限制等。
(4)如果公司为保存信息而要求会员店改进其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措施,会员店应根据改进的目的采取必要的改进。
(5)应提前告知用户,即使采取加密等安全措施,也无法完全维护用户信息的保密性。
2.会员店铺在接受用户的商品等购买申请及支付交易时,应从消费者保护的角度采取以下措施和应对措施。
(1)对于因系统故障等可预见的问题,会员店将采取措施确保用户不会遭受单方面的不利影响,并提前通知用户,让用户了解会员店无法承担的责任范围。
(2)向用户提示商品等销售及结算交易的机制,并采取措施使用户能够清楚地认识到用户与加盟店之间商品等销售及结算交易的达成时间。
(3)采取措施防止误操作,例如显示确认屏幕,以防止用户和加盟店之间的重复传输或错误数据输入。
(4)公司在接受申请时,将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用户接受内容,并确认用户购买商品等的申请意向及支付交易。
3.加盟店应当将支付交易信息及后续处理过程记录在计算机文件等中,并按交易日期进行整理。
4. 除非另有规定,会员店不得要求用户传输其支付方式的PIN码等。
第九条(特许人的禁止行为)
1.加盟店不得有下列各项所列的行为或类似行为。
(1)让第三方冒用或者允许第三方使用会员店注册的会员店名称,冒充该会员店与用户进行交易的;
(2)假装有真实交易,但实际上没有。
(3)将通常应作为一笔支付交易处理的支付金额,拆分成多笔支付交易。
(4)向用户销售或推销商品等时,进行任何违法或不适当的行为。
(5)侵犯本公司、支付公司、用户或其他第三方的财产、权利、隐私等。
(6)未经本公司或支付公司同意,利用本服务结算或收取合作店铺过去的应收账款。
(7)未经本公司或结算公司同意,利用本服务向第三方结算或收取应收账款。
(8)从事导致或鼓励欺诈等犯罪行为的行为,或任何其他与犯罪行为相关的行为。
(9)建立、传销组织。
(10)以将商品兑换成现金(包括现金返还)的内容或方式销售商品等。
(11)以淫秽、儿童色情、虐待儿童、暴力、残酷或其他不符合社会规范的方式宣传、销售商品等,或者从事与此相关的任何行为。
(12)未经第三方许可,向其发送包含广告、宣传材料、推销等内容的电子邮件,或发送包含攻击性内容的电子邮件。
(13)实施任何可能导致监管部门采取改进指导或行政处罚的行为。
(14)从事任何侵犯本公司、支付公司、用户或第三方的版权、商标权、肖像权或其他权利或利益的行为。
(15)发布虚假信息或可能导致事实误解的信息。
(16)发送、编写有害的计算机程序等。
(17)对本公司、支付公司、用户或第三方进行诽谤、中伤,或从事任何损害其名誉或信誉的行为。
(18)进行选前宣传、选举宣传或其他类似活动,或进行任何违反公职选举法的活动。
(19) 从事任何妨碍或可能妨碍本服务提供的行为。
(20)对本公司、支付公司或第三方运营的计算机、电信设备等进行未经授权的访问、破解或攻击的行为,或以干扰本公司、支付公司或第三方运营的计算机、电信设备等的方式或方法使用本服务,以及发布宣传此类行为的信息,或任何其他类似行为。
(21)以违反法律、法规、公共秩序和道德或商业惯例的方式或内容使用本服务。
2. 如果公司发现会员店有前款所列的行为,或者公司判断有可能发生此类行为,公司应立即通知该会员店,在这种情况下,会员店应自费并承担责任采取适当措施。
3. 如果本公司发现加盟店的行为符合第1款中规定的任何一项,本公司可在不事先通知加盟店的情况下,暂停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或从服务中删除与第1款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行为相关的任何信息。本公司不承担根据本款规定监督加盟店行为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除非本公司被认定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本公司不对加盟店承担任何损害赔偿或其他责任。
第十条(支付交易的取消等)
1. 如果用户请求取消支付交易(包括取消支付)或终止等(本条以下称为“取消等”),且会员店接受该请求,会员店应准备关于取消支付交易的信息(以下称为“取消数据”)并将其传输给支付公司。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会员店也应支付相当于本公司规定的费用以及相当于该费用的消费税的金额(以下称为“费用等”)。
2 前款情况下,如已向会员店支付与取消数据相关的结算金额,则会员店应根据我们的要求,选择立即退还该已支付的结算金额,或从下次或后续应向会员店支付的结算金额中扣除该结算金额后退还。
3. 根据第1款取消或终止支付交易时,会员店未经我司许可不得直接向用户退还支付金额。
4 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如果会员店在我们向其支付款项后取消了付款交易,考虑到被取消的付款交易或与用户的付款的金额、付款次数和其他情况,我们可能不会批准取消该付款交易。在这种情况下,会员店只有在与我们协商并获得我们的批准后,才能取消与用户的付款交易。
第十一条(与用户发生纠纷的处理办法)
1. 如果会员店与用户之间就产品等交易产生纠纷,例如对产品等的销售方式或标签提出投诉或指认、对产品等的退货或更换提出投诉或要求、对售后服务提出投诉或指认等、或终止合同,会员店应立即解决纠纷,费用和责任由会员店承担。
2. 会员店在根据前款解决纠纷时,未经本公司许可,不得直接向用户退还支付款项。
3. 如本公司认为有必要,会员店应向本公司报告与用户之间的交易性质(销售内容,以及任何招揽内容,如有),以及争议的原因。
4. 如果公司确定会员店与用户之间的纠纷(包括被视为引起纠纷的事件的发生)是由本条款与条件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引起的,会员店应根据公司的要求,报告有关防止此类行为的制度、处理投诉的制度以及公司认为防止此类行为所需的其他事项。
5. 如果公司确定会员店与用户之间发生纠纷的情况(包括被视为引起纠纷的事件的发生)对用户利益的保护程度低于其他会员店,则会员店应根据公司的要求报告该行为的详情、防止该行为的制度事项、处理投诉的制度事项以及公司认为防止该行为所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调查与合作)
1. 如果公司要求会员店铺调查、报告或提供有关用户使用支付方式情况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员店铺持有和管理的用户信息、送货地址、商品详情等)、会员店铺的业务详情和财务报表、服务的执行情况或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会员店铺应立即予以配合。会员店铺还应事先同意将提交给公司的资料等提供给支付公司。
2. 如果会员店铺因使用被盗、丢失、伪造或变造的支付工具进行支付交易,或因支付工具被盗用,或因由此产生的支付交易而遭受损失,且公司要求会员店铺向相关警察局报案,则会员店铺应予以配合。此外,如果公司要求会员店铺配合防止支付工具被盗用,会员店铺应予以配合。
3. 如果公司要求会员店采取任何必要措施以遵守或遵守法律法规,会员店应遵守该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因会员店未遵守公司要求而导致会员店遭受的任何损失,公司概不负责。
4.如政府机关或其他实体就本协议要求进行调查或现场检查,特许经营人应予以配合。
5. 如果支付公司要求商户配合调查本《商户协议》或本公司与支付公司之间的协议所规定的事项,商户应立即执行该要求。如果本公司或支付公司根据本条款和条件要求的调查设定了答复期限,商户应在该答复期限内答复。
第十三条(取消和停止付款)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结算公司将取消相关结算交易的支付(包括已转让应收账款的回购),不再向加盟店支付相关结算交易的结算款项。
(1)用户主张该使用不是由用户自身原因造成的。
(2)用户提出使支付交易无效、取消支付交易等抗辩时。
(3)加盟店提交的支付交易相关信息虚假或者不完整时。
(4)使用合作店铺允许以外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交易时。
(5)第11条(与用户等发生的纠纷处理办法)规定的纠纷未及时解决时。
(6)用户取消或终止商品购买或支付交易,但未按照第10条(取消支付交易等)规定的程序进行时。
(7)会员店向用户配送或提供商品等变得困难时。
(8)被特许人不遵守第十二条(调查与合作)规定的调查或合作时。
(9)对会员店提交的支付交易相关信息存在疑问,且经过合理时间后疑问仍未解决的。
(10)在本会员协议终止之日后进行支付交易。
(11)被要求提交销售数据,但未在本公司另行规定的期限内提交销售数据时。
(12)当发现交易违反本条款与条件、支付公司的条款与条件或本会员店铺协议的其他条款与条件时。
(13)会员符合Respo使用条款第28条(终止)中规定的任何一项时。
(14)当会员店属于Respo使用条款中定义的反社会势力时。
(15)特许经营人或其高级职员、雇员或实际受益人涉及犯罪活动。
(16)支付公司表示解除针对特定用户的支付金额的预付款协议,或要求回购与该支付金额相关的应收款项,或要求退款或其他拒绝支付或退款的行为(以下称为“退款等”)。
(17)发现交易违反本条款和条件、支付服务条款和条件或商户协议的其他规定的其他情况。
2 前款情况下,如已向会员店支付结算款,则会员店有权选择在接到我们的要求后立即退还该结算款,或从下次或后续应向会员店支付的结算款中扣除该结算款后退还该结算款。
3. 即使发生退款等情况,会员店也不能免除承担和支付与退款等相关的结算交易的费用等,并且我们也没有义务退还或抵消会员店已收取的费用等。
4.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结算公司可以暂停支付该笔结算交易的全部或部分结算金额,直至相关原因解决为止。
(1)发生被认为缺乏对用户利益保护的事件,并且预计用户会提出使支付交易无效或取消等抗辩时。
(2)对加盟店提交的支付交易相关信息存在任何疑问时。
(3)根据第12条(调查与合作)启动调查,且我们判断有必要在调查期间扣留和解金额时。
(4)会员店在与本公司进行本协议以外的交易中,存在停止付款或解除合同的事由时。
(5)其他符合第1款规定或者可能符合第1款规定的情况。
5. 对于第7条(改善措施)、本条第1款的取消或前款的保留,本公司不承担支付任何利息、滞纳金、损害赔偿金等的义务。
第十四条(扣押等)
如果第三方扣押、暂时扣押或处置会员店向结算公司持有的结算金额或其他应收款的逾期款项,结算公司应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处理结算金额或其他应收款,且无须支付滞纳金等。在这种情况下,履行支付结算金额或其他应收款义务的地点应为结算公司总部所在地,直至诉因消除为止。
第十五条(有效期)
1. 本协议自根据第3条(本协议的适用和订立)订立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但是,除非商户在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至少三个月通知本协议方可终止本协议,否则本协议将在相同条件下自动续期两年,此后亦适用相同规定。
2 尽管有前款规定,如果 Respo 使用条款第 2 条中定义的“本协议”(为避免疑义,指基于 Respo 使用条款使用服务的协议)终止,则本协议也将同时终止。
3. 如本协议因本条规定以外的任何原因终止,会员店铺应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务,并立即按照公司规定的方式归还支付终端。在此情况下,会员店铺应承担归还所需的费用。
第十六条(存续条款)
1. 即使本协议终止,第3条第3款和第4款、第4条第2款、第4款、第5款、第8款和第9款、第5条第8款和第10款、第6条、第9条至第14条、第15条第3款、本条以及第17条的规定仍应完全有效。
2. 除前款所述情形外,商户同意,即使在本协议终止后,如果支付公司要求本公司处理支付公司就服务提出的查询,本公司将代表商户处理这些查询。
第十七条(本规定以外事项)
1. 本条款和条件中未规定的事项应受 Respo 服务条款的约束。
2. 尽管本条款和条件有任何修订,但与各商家达成协议时生效的条款和条件应适用于本条款和条件对商家的适用。
成立于2025年7月31日
修订日期:2026年3月24日
修订日期:202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