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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po Pay使用條款
第一條(本條款的適用)
1. 本Respo Pay使用條款(以下簡稱「本條款」)適用於所有使用Hello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提供的Respo Pay服務(以下簡稱「服務」)的行為。
2. 本條款與條件構成 Respo 使用條款的一部分。除非本條款與條件另有規定,本條款與條件中使用的術語定義與 Respo 使用條款中的術語定義相同。會員店鋪除本條款與條件外,還應遵守 Respo 使用條款。
3. 若本條款與 Respo 使用條款之間有任何衝突,則以本條款為準。
第二條(定義)
本條款及細則所使用的術語的含義如下。
(1)銷售債權,指要求預付結算價款的債權,或要求購買與結算價款相關的應收帳款的債權。
(2)「加盟店」是指本公司申請加入本服務,並取得本公司同意使用,經營餐飲店的個人、法人或團體。
(3)支付公司是指信用卡公司、電信公司、便利商店支付公司、電子支付公司、提供其他支付方式的公司,以及代表此類公司與加盟店簽訂有關支付方式使用合約的公司或其他加盟公司。
(4)「支付服務」指由與本公司有合作關係的支付公司作為支付代理人,傳輸支付所需信息,為會員店銷售或提供的商品等提供支付服務,以及附帶的任何服務。
(5)「支付服務條款」指支付本公司就本商家協議所製定的條款與條件及其他規定。
(6)「支付方式」指信用卡支付、行動業者支付、便利商店支付、電子方式支付(以下簡稱「電子支付」)以及我們及支付公司指定的其他可透過本服務提供的支付方式。
(7)「支付金額」是指貨物等的價款以及其他應支付的費用。
(8)「支付交易」指會員店與使用本服務的使用者之間進行的支付金額的結算。
(9)「商品等」係指會員店向使用者銷售或提供(以下簡稱「銷售」)的商品、服務等。
(10)「法律等」是指法律、法規、通知、指南以及其他司法和行政法規。
(11)「本商家協議」指支付公司與商家依本條款與條件以及支付服務條款與條件達成的關於使用支付服務的合約。
(12)「本協議」指本公司與合作店舖依本條款及細則就使用本服務所訂立的合約。
(13)「使用者」是指希望使用付款方式從會員店購買商品等的個人或公司。
第三條(本協議的使用申請及成立)
1. 會員店鋪欲使用本服務,應以本公司指定的方式向支付公司提交申請表,經支付公司審核通過後,同意支付公司製定的支付服務條款及細則,並按本公司指定的方式申請使用本服務。
2. 在申請使用時或我們認為有必要時,我們可能會使用駕駛執照等身份證明文件進行身份驗證程序,加盟店應遵守此類程序。
3. 會員店鋪在依第1款申請使用時,應提供公司指定的資料。本協議簽訂後,如資訊發生變更,會員店應立即通知本公司。因會員店鋪未提供該等變更通知而造成的任何損失,本公司不承擔責任。
3. 當公司通知會員店其已接受第1款規定的使用申請時,本協議將在公司與會員店之間成立,同時,本會員店協議將在支付公司與會員店之間成立。本公司可自行決定不接受該使用申請,且沒有義務揭露不接受該使用申請的原因。
第四條(準備事項)
1. 會員店應於開始使用本服務時,依本公司規定的方式向本公司申請借用支付終端,本公司應將支付終端借給會員店。
2 除前項規定外,會員店應自費自責,在開始使用本服務時,依本公司規定的規格,準備用於支付交易及與本公司指定的其他系統連接所需的電腦系統(以下簡稱「系統」)。此外,會員店應自費自責,準備並維護為接收本服務所需的通訊設備、軟體及其他所有附帶設備。即使本公司變更本服務的提供條款,亦同。在此情況下,對於因會員店未能準備並維護通訊設備等而導致會員店遭受的任何損害,本公司概不負責。
3. 公司應依照另行規定的程序向會員店發出開通通知,該開通通知的日期即為本服務的開始日期。但如果公司與會員店另有約定,則以約定的日期為本服務的開始日期。
4. 加盟店應以謹慎的管理方式妥善管理支付終端,不得轉讓或允許第三方使用。此外,加盟店不得損壞或拆卸支付終端、應用程式或與系統相關的其他設備或軟體,或進行逆向工程或其他分析行為。此外,加盟店應遵守支付終端的使用說明書,不得修改或將終端用於規定以外的目的或方法。
5. 若支付終端因電池耗盡(不包括可拆卸電池的支付終端)、故障、損壞等原因無法使用,會員店應依照公司指定的方式通知公司。公司僅在支付終端交付後一個月內提出請求,且原因被認為不可歸責於會員店或公司認為適當的情況下,才免費更換支付終端。在這種情況下,會員店應遵循公司關於處理無法使用的支付終端的指示。對於因電池耗盡、故障、損壞等原因導致支付終端無法使用而造成的損害,無論保固期是否已過、會員店是否有過失或任何其他原因,本公司均不承擔責任。
6. 會員應知悉,在根據第1款或前款規定出借或更換支付終端時,本公司或支付公司可以依據前條規定進行審查,會員不得根據該審查結果出借或更換支付終端。
7 在本服務開始提供後,公司可以根據支付公司的指示或會員店對服務的使用情況等變更本服務的使用條款。若會員店無法接受變更,會員店必須在收到公司使用條款變更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天內申請取消,若會員店未在10個工作天內申請取消,則視為會員店無條件同意依照變更後的條款使用本服務。
8. 如果我們確定會員店故意或過失地遺失或損壞了支付終端,我們可能會向會員店收取相當於確定時相同支付終端(或等效終端,如果無法提供相同終端)價格的罰款。
9. 會員店發現支付終端遺失或被竊時,應立即聯絡公司並依照公司的指示採取必要措施。
第五條(服務使用條款)
1. 加盟店使用本服務時,應遵守本條款、Respo使用條款、加盟店協議、支付服務條款及法令的規定。
2、加盟店應委託支付公司代收貨款。
3. 商戶授權本公司代表其簽訂支付公司與商家之間的本商戶協議。
4. 會員同意本條款及細則或繼續使用本服務,即表示會員受支付服務條款及細則的約束。
5. 會員店同意向本公司提供準確、完整的信息,並承認本公司可能會在本公司與支付公司之間共享該等信息以及與使用支付公司提供的支付服務有關的交易信息。
6. 會員店鋪使用支付服務時,應遵守支付公司所訂定的支付服務條款與條件。如會員店鋪因違反支付服務條款和條件而收到支付公司的損害賠償索賠,會員店鋪應自行承擔相關費用和責任,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1)依支付公司規定的支付服務條款,向支付公司申請簽訂本商戶協議(加盟申請)。
(2)(a)信用請求或銷售授權請求,(b)銷售請求,以及(c)取消信用請求、銷售授權請求或銷售請求的請求。
(3)接收支付公司通知、審核要求及支付公司通知
(4)與履行本會員協議有關的其他事項
7. 本服務的最低使用期限為兩年,若會員店在最低使用期限屆滿前取消本協議,會員店應於取消之日起十個工作天內,按合約剩餘月份數,分24個月支付7萬日元(不含稅)的支付終端違約金。此外,會員店應以我公司指定的方式歸還支付終端。若會員店在當月取消,則以會員店申請取消的當月最後一天為取消日期,剩餘期限計算時出現的小數部分應四捨五入。
8. 如會員超過三個月未付款,本公司可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協議。在此情況下,會員店應依前項規定支付違約金,並退還支付終端。
第六條(和解金的支付)
1. 當會員店與使用者進行有效的支付交易程序時,支付公司批准支付給會員店的付款金額將按照支付公司另行確定的截止日期計算,支付公司將在其另行確定的到期日之前以報告形式通知會員店,說明金額等。
2. 會員店收到前款所述報告後,應立即確認其內容。如會員店在報告發送當月月底前未聯繫結算公司,結算公司應視為會員店已認可報告內容且無異議。
3.結算金額將由結算公司依第1款規定的結算日期,在結算公司另行確定的到期日之前,以轉帳方式支付至合作店鋪指定的金融機構帳戶。
4.結算公司可在扣除(抵銷)本公司規定的費用及加盟店欠結算公司的其他一切債務(無論是否基於本加盟店協議)後,將前款規定的結算金額支付給加盟店。
5. 若前款規定的付款金額在扣除商家手續費後變為負數,則商家應向結算公司支付該負數。在這種情況下,結算公司可以從下個月起透過從結算金額中扣除該負數來彌補該負數;如果無法透過這種方式彌補該負數,則結算公司應開立發票,商戶應在發票上指定的日期之前透過銀行轉帳將款項支付到結算公司指定的金融機構帳戶。銀行轉帳手續費由商家負擔。
第七條(改進措施)
無論是否事先獲得審核或批准,如果我們認定商品的銷售方式、內容或宣傳方式需要改進,我們可能會要求會員店進行變更、改進或停止銷售,會員店應遵從該要求並及時採取適當措施。在這種情況下,支付公司可能會暫停提供服務,並暫停向會員店支付結算金額,直到確認已採取改進措施為止。
第八條(特許人的義務)
1. 會員店使用本服務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1)遵守本條款及細則、各項規定及支付服務條款及細則。
(2)不違反分期付款買賣法、特定商業交易法、消費者合約法、犯罪收益轉移防止相關法律(2007年法律第22號)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行政告示等以及適用的外國法律法規。
(3)您不得對使用有效支付方式申請支付交易的用戶進行不利的歧視性待遇,例如拒絕允許使用該支付方式進行交易、要求用戶以現金支付或使用其他支付方式、收取與以現金支付或使用其他支付方式支付的用戶不同的價格、或對除我們或支付公司設定的金額以外的可支付金額施加限制等。
(4)如果公司為保存資訊而要求會員店改進其電腦系統的安全措施,會員店應根據改進的目的採取必要的改進。
(5)應事先告知用戶,即使採取加密等安全措施,也無法完全維護用戶資訊的保密性。
2.會員店鋪在接受用戶的商品等購買申請及支付交易時,應從消費者保護的角度採取以下措施及因應措施。
(1)對於因係統故障等可預見的問題,會員店將採取措施確保用戶不會遭受單方面的不利影響,並提前通知用戶,讓用戶了解會員店無法承擔的責任範圍。
(2)向使用者提示商品等銷售及結算交易的機制,並採取措施使用戶能夠清楚地認識到用戶與加盟店之間商品等銷售及結算交易的達成時間。
(3)採取措施防止誤操作,例如顯示確認畫面,以防止使用者和加盟店之間的重複傳輸或錯誤資料輸入。
(4)公司在接受申請時,將透過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通知用戶接受內容,並確認用戶購買商品等的申請意願及付款交易。
3.加盟店應將支付交易及後續處理的資訊依照交易日期整理,記錄在電腦文件等。
4. 除非另有規定,會員店不得要求用戶傳輸其付款方式的PIN碼等。
第九條(特許人的禁止行為)
1.加盟店不得有下列各項所列的行為或類似行為。
(1)讓第三方冒用或允許第三方使用會員店註冊的會員店名稱,冒充該會員店與用戶進行交易的;
(2)假裝有真實交易,但實際上沒有。
(3)將通常應作為一筆支付交易處理的支付金額,拆分成多筆支付交易。
(4)向使用者銷售或推銷商品等時,進行任何違法或不適當的行為。
(5)侵犯本公司、支付公司、使用者或其他第三方的財產、權利、隱私等。
(6)未經本公司或支付公司同意,利用本服務結算或收取合作店鋪過去的應收帳款。
(7)未經本公司或結算公司同意,利用本服務向第三方結算或收取應收帳款。
(8)從事導致或鼓勵詐欺等犯罪行為的行為,或任何其他與犯罪行為相關的行為。
(9)建立、傳銷組織。
(10)以將商品兌換成現金(包括現金回饋)的內容或方式銷售商品等。
(11)以淫穢、兒童色情、虐待兒童、暴力、殘酷或其他不符合社會規範的方式宣傳、銷售商品等,或從事與此相關的任何行為。
(12)未經第三方許可,向其發送包含廣告、宣傳資料、推銷等內容的電子郵件,或發送包含攻擊性內容的電子郵件。
(13)實施任何可能導致監理機關採取改善指導或行政處罰的行為。
(14)從事任何侵犯本公司、支付公司、使用者或第三方的版權、商標權、肖像權或其他權利或利益的行為。
(15)發布虛假資訊或可能導致事實誤解的資訊。
(16)發送、編寫有害的電腦程式等。
(17)對本公司、支付公司、使用者或第三方進行誹謗、中傷,或從事任何損害其名譽或信譽的行為。
(18)進行選前宣傳、選舉宣傳或其他類似活動,或進行任何違反公職選舉法的活動。
(19) 從事任何妨礙或可能妨礙本服務提供的行為。
(20)對本公司、支付公司或第三方運營的電腦、電信設備等進行未經授權的存取、破解或攻擊的行為,或以乾擾本公司、支付公司或第三方運營的計算機、電信設備等的方式或方法使用本服務,以及發布宣傳此類行為的信息,或任何其他類似行為。
(21)以違反法律、法規、公共秩序和道德或商業慣例的方式或內容使用本服務。
2. 若公司發現會員店有前款所列的行為,或者公司判斷有可能發生此類行為,公司應立即通知該會員店,在這種情況下,會員店應自費並承擔責任採取適當措施。
3. 若本公司發現加盟店的行為符合第1款規定的任何一項,本公司可在不事先通知加盟店的情況下,暫停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務,或從服務中刪除與第1款中規定的任何一項行為相關的任何資訊。本公司不承擔依本款規定監督加盟店行為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除非本公司被認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本公司不對加盟店承擔任何損害賠償或其他責任。
第十條(支付交易的取消等)
1. 若使用者要求取消付款交易(包括取消付款)或終止等(本條以下稱為「取消等」),且會員店接受該請求,會員店應準備關於取消付款交易的資訊(以下稱為「取消資料」)並將其傳輸給付款公司。但即使在這種情況下,會員店也應支付相當於本公司規定的費用以及相當於該費用的消費稅的金額(以下稱為「費用等」)。
2 前款情況下,如已向會員店支付與取消數據相關的結算金額,則會員店應根據我們的要求,選擇立即退還該已支付的結算金額,或從下次或後續應向會員店支付的結算金額中扣除該結算金額後退。
3. 依第1款取消或終止支付交易時,會員店未經我司許可不得直接向用戶退還支付金額。
4 儘管有第1款的規定,如果會員店在我們向其支付款項後取消了付款交易,考慮到被取消的付款交易或與用戶的付款的金額、付款次數和其他情況,我們可能不會批准取消該付款交易。在這種情況下,會員店只有在與我們協商並獲得我們的批准後,才能取消與用戶的付款交易。
第十一條(與用戶發生糾紛的處理辦法)
1. 若會員店與使用者之間就產品等交易產生糾紛,例如對產品等的銷售方式或標籤提出投訴或指認、對產品等的退貨或更換提出投訴或要求、對售後服務提出投訴或指認等、或終止合同,會員店應立即解決糾紛,費用和責任由會員店承擔。
2. 會員店在依前款解決糾紛時,未經本公司許可,不得直接向用戶退還支付款項。
3. 如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會員店應向本公司報告與用戶之間的交易性質(銷售內容,以及任何招攬內容,如有),以及爭議的原因。
4. 如果公司確定會員店與使用者之間的糾紛(包括被視為引起糾紛的事件的發生)是由本條款與條件或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引起的,會員店應根據公司的要求,報告有關防止此類行為的製度、處理投訴的製度以及公司認為防止此類行為所需的其他事項。
5. 如果公司確定會員店與用戶之間發生糾紛的情況(包括被視為引起糾紛的事件的發生)對用戶利益的保護程度低於其他會員店,則會員店應根據公司的要求報告該行為的詳情、防止該行為的製度事項、處理投訴的製度事項以及公司認為防止該行為所需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調查與合作)
1. 若公司要求會員店鋪調查、報告或提供有關用戶使用支付方式情況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會員店舖持有和管理的用戶資訊、送貨地址、商品詳情等)、會員店舖的業務詳情和財務報表、服務的執行情況或公司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會員店鋪應立即予以配合。會員店鋪也應事先同意將提交給公司的資料等提供給支付公司。
2. 若會員店鋪因使用被盜、遺失、偽造或變造的支付工具進行支付交易,或因支付工具被盜用,或因由此產生的支付交易而遭受損失,且公司要求會員店鋪向相關警察局報案,則會員店鋪應予以配合。此外,如果公司要求會員店鋪配合防止支付工具被竊用,會員店鋪應予以配合。
3. 如果公司要求會員店採取任何必要措施以遵守或遵守法律法規,會員店應遵守該要求。在這種情況下,對於因會員店未遵守公司要求而導致會員店遭受的任何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4.如政府機關或其他實體就本協議要求進行調查或現場檢查,特許經營人應予以配合。
5. 若支付公司要求商戶配合調查本《商戶協議》或本公司與支付公司之間的協議所規定的事項,商戶應立即執行該要求。如果本公司或支付公司根據本條款和條件要求的調查設定了答复期限,商戶應在該答复期限內答复。
第十三條(取消並停止付款)
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結算公司將取消相關結算交易的支付(包括已轉讓應收帳款的回購),且不會向加盟店支付相關結算交易的結算款項。
(1)使用者主張該使用不是由使用者本身原因造成的。
(2)用戶提出使支付交易無效、取消支付交易等抗辯時。
(3)加盟店提交的支付交易相關資料為虛假或不完整時。
(4)使用合作店鋪允許以外的付款方式進行支付交易時。
(5)第11條(與用戶等發生的糾紛處理辦法)規定的糾紛未及時解決時。
(6)用戶取消或終止商品購買或支付交易,但未依第10條(取消支付交易等)規定的程序進行時。
(7)會員店向使用者配送或提供商品等變得困難時。
(8)被特許人未遵守第十二條(調查與合作)規定的調查或合作時。
(9)對會員店提交的支付交易相關資訊有疑問,且經過合理時間後疑問仍未解決的。
(10)在本會員協議終止之日後進行支付交易。
(11)被要求提交銷售數據,但未在本公司另行規定的期限內提交銷售數據時。
(12)當發現交易違反本條款與條件、支付公司的條款與條件或本會員店鋪協議的其他條款與條件時。
(13)會員符合Respo使用條款第28條(終止)中規定的任何一項時。
(14)當會員店屬於Respo使用條款中定義的反社會勢力時。
(15)特許經營人或其高級職員、僱員或實際受益人涉及犯罪活動。
(16)支付公司表示解除針對特定用戶的支付金額的預付款協議,或要求回購與該支付金額相關的應收款項,或要求退款或其他拒絕支付或退款的行為(以下稱為「退款等」)。
(17)發現交易違反本條款和條件、支付服務條款和條件或商戶協議的其他規定的其他情況。
2 前款情況下,如已向會員店支付結算款,則會員店有權選擇在接到我們的要求後立即退還該結算款,或從下次或後續應向會員店支付的結算款中扣除該結算款後退該結算款。
3. 即使發生退款等情況,會員店也不能免除承擔和支付與退款等相關的結算交易的費用等,並且我們也沒有義務退還或抵消會員店已收取的費用等。
4.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結算公司可以暫停支付該筆結算交易的全部或部分結算金額,直至相關原因解決為止。
(1)發生被認為缺乏對用戶利益保護的事件,並且預計用戶會提出使支付交易無效或取消等抗辯時。
(2)對加盟店提交的支付交易相關資訊有任何疑問時。
(3)根據第12條(調查與合作)啟動調查,且我們判斷有必要在調查期間扣留和解金額時。
(4)會員店在與本公司進行本協議以外的交易中,有停止付款或解除合約的事由時。
(5)其他符合第1款規定或可能符合第1款規定的情況。
5. 對於第7條(改善措施)、本條第1款的取消或前款的保留,本公司不承擔支付任何利息、滯納金、損害賠償金等的義務。
第十四條(扣押等)
若第三方扣押、暫時扣押或處置會員店向結算公司持有的結算金額或其他應收款的逾期款項,結算公司應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處理結算金額或其他應收款,且無須支付滯納金等。在這種情況下,履行支付結算金額或其他應收款義務的地點應為結算公司總部所在地,直至訴因消除為止。
第十五條(有效期限)
1. 本協議自依第3條(本協議的使用申請及成立)成立之日起有效,直至會員店依本公司規定的程序終止本協議為止。
2 儘管有前款規定,如果 Respo 使用條款第 2 條中定義的「本協議」(為避免疑義,指基於 Respo 使用條款使用服務的協議)終止,則本協議也將同時終止。
3. 如本協議因本條規定以外的任何原因終止,會員店鋪應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並立即按照公司規定的方式歸還支付終端。在此情況下,會員店應承擔歸還所需的費用。
第十六條(存續條款)
即使本協議終止,第三條第三款和第四款、第四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八款和第九款、第五條第七款和第八款、第六條、第九條至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三款、本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仍然有效。 除前項情況外,即使本協議終止後,支付公司仍要求我們回應有關服務的問詢時,會員應同意我們代表會員回應支付公司的問詢。
第十七條(本規定以外)
本條款與條件中未指定的任何事項應受 Respo 使用條款的約束。
成立於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