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spo Pay 使用條款
第1條(本條款之適用)
1 本 Respo Pay 利用條款(以下簡稱「本條款」),適用於利用 Hello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所提供之 Respo Pay 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之一切相關事宜。
2 本條款應構成 Respo 利用條款的一部分。除本條款中另有規定外,本條款中所使用之詞彙定義應與 Respo 利用條款之定義相同。加盟店除本條款外,還必須遵守 Respo 利用條款。
3 於本條款與 Respo 利用條款發生抵觸之情形下,應優先適用本條款。
第2條(定義)
本條款中所使用之詞彙定義,應如各下列各款所規定。
(1) 「營業額請款」是指結帳款項之墊付請款或與結帳款項相關之債權買入請款。
(2) 「加盟店」是指向本公司申請加盟本服務,且經本公司核准利用、經營餐飲店之個人、法人及團體。
(3) 「結帳服務公司」是指信用卡公司、電信業者、超商金流公司、電子支付業者、其他提供支付手段之公司,以及代理該等公司與加盟店締結支付手段利用相關契約之業者及其他合作夥伴公司。
(4) 「結帳服務」是指於加盟店銷售或提供之商品等款項結帳之際,由與本公司合作之結帳服務公司進行款項之代收或結帳所需資訊之傳送處理等以實現結帳之服務,及附隨於此之服務。
(5) 「結帳服務條款」是指關於本加盟店契約,由結帳服務公司規定之條款及其他各項規定。
(6) 「結帳手段」是指透過本服務變為可行利用之信用卡結帳、手機電信帳單結帳、便利商店結帳、透過電子手段進行之結帳(以下簡稱「電子結帳」)及其他由本公司及結帳服務公司指定之可結帳手段。
(7) 「結帳款項」是指作為結帳對象之商品等款項及其他費用。
(8) 「結帳交易」是指利用本服務,於加盟店與利用人之間進行結帳款項結帳之行為。
(9) 「商品等」是指加盟店向利用人銷售或提供(以下單稱「銷售」)之物品・服務等。
(10) 「法令等」是指法令、通告、方針、指南及其他司法上與行政上之管制。
(11) 「本加盟店契約」是指基於本條款及結帳服務條款,於結帳服務公司與加盟店之間成立之關於結帳服務利用之契約。
(12) 「本契約」是指基於本條款成立之本公司與加盟店之間關於本服務利用之契約。
(13) 「利用人」是指利用結帳手段,欲從加盟店購買商品等之個人或法人。
第3條(利用申請及本契約之成立)
1 希望利用本服務之加盟店,得透過本公司指定之方式向結帳服務公司提交登錄申請表,且於通過該當結帳服務公司之審查之情形下,於同意該當結帳服務公司規定之結帳服務條款後,透過本公司指定之方式進行本服務之利用申請。
2 本公司得於利用申請之際及認定必要之情形下,實施透過身分證等身份證明文件進行之本人確認程序,加盟店應配合之。
3 加盟店應於進行第1項利用申請之際提供本公司指定之資訊,於本契約成立後該當資訊發生變更之情形下,應迅速通知變更內容。本公司不就因未進行該當通知致加盟店發生之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4 於本公司向加盟店通知核准第1項規定利用申請之情形下,本契約應於本公司與加盟店之間成立,同時本加盟店契約亦應於結帳服務公司與加盟店之間成立。本公司得依本公司之判斷不核准利用申請,且不負揭迎不核准利用申請理由之義務。
第4條(準備事項)
1 加盟店應於本服務利用開始日前,透過本公司規定之方式向本公司申請借用結帳終端設備。本公司針對符合本公司另行規定基準之加盟店,應無償借用結帳終端設備。針對不符合該當基準之加盟店,應以支付本公司另行規定之終端設備款項為條件,有償借用結帳終端設備。
2 除前項規定外,加盟店應按照本公司規定之規格書,自費並負責於本服務利用開始日前,準備結帳交易所需之電腦系統及其他由本公司規定之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之連線等。此外,加盟店應自費並負責準備、維持為接受本服務提供所需之通訊設備、軟體及其他附隨於此所需之所有設備,於本公司變更本服務之提供條件時亦同。於此情形下,即使因加盟店未準備・維持通訊設備等致加盟店發生損害,本公司亦不承擔任何責任。
3 本公司應按照另行規定之步驟向加盟店通知開通聯絡,並以該當開通聯絡之日作為本服務之開始日。但於另行在本公司與加盟店之間存有合意之情形下,應以該當合意之日作為本服務之開始日。
4 加盟店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管理結帳終端設備,不得轉讓予第三者或供其使用。此外,加盟店針對結帳終端設備及應用程式等與本系統相關使用之裝置及軟體,不得進行損壞或拆解或逆向工程等分析行為,此外應遵守結帳終端設備之使用說明書,不得做出改造行為及用於規定目的及使用方法以外之用途。
5 加盟店於結帳終端設備因電池耗盡(但使用可拆卸電池之結帳終端設備除外)、故障、損壞等致使無法使用之情形下,應透過本公司規定之方式向本公司提出。本公司僅限於該當提出係於結帳終端設備交付後 1 個月內進行,且被認定非因可歸責於加盟店之事由而發生之情形及其他本公司認定適當之情形下,得無償更換結帳終端設備,除前述情形外則為有償更換。於此情形下,加盟店關於無法使用之結帳終端設備處理,應按照本公司的指示。此外,不論是否經過保證期間或加盟店是否有歸責性及其他任何事由,本公司皆不就結帳終端設備因電池耗盡、故障、損壞等致使無法使用所致之損害承擔責任。
6 加盟店應承諾,於伴隨基於第1項或前項借用或更換結帳終端設備之際,本公司或結帳服務公司有時會進行準用前條之審查,且依據該當審查之結果,有時不予借用或更換結帳終端設備。
7 本公司於本服務提供開始後,對照來自結帳服務公司之指示或加盟店之本服務利用狀況等,得變更本服務之利用條件。加盟店於無法承諾該當變更之情形下,應自收到來自本公司利用條件變更通知之日起,於本公司的 10 個營業日向本公司提出解約,若 10 個營業日內未由加盟店提出解約,則視為加盟店已無異議承諾以變更後之條件利用本服務。
8 本公司若認定加盟店因其故意或過失致使遺失或毀損結帳終端設備之情形下,本公司得向該當加盟店請求與該當結帳終端設備相同之物品(於無相同物品之情形下則為同等物品)於該當認定時間點之相當價格額,作為違約金。
9 加盟店關於結帳終端設備,若查明遺失・遭竊等事實,應迅速聯絡本公司,並按照本公司的指示採取必要措施。
第5條(本服務之利用條件)
1 加盟店應遵守本條款、Respo利用條款、本加盟店契約、結帳服務條款及法令等以利用本服務。
2 加盟店應向本公司支付申請書中規定費率(以下簡稱「適用費率」)之結帳手續費,作為利用本服務之手續費。第 2 年以後之適用費率,應依據自前年加盟店首次結帳開始之日所在月份起算為期 1 年之結帳金額,按照申請書中規定之級別區分決定之。本公司於變更申請書中規定手續費內容之情形下,應按照第4條第7項規定之程序通知加盟店。
3 加盟店應就結帳款項之代收業務委託予結帳服務公司。
4 加盟店應針對本公司,賦予結帳服務公司與加盟店之間本加盟店契約締結之代理權限。
5 透過同意本條款或持續利用本服務,加盟店應受結帳服務條款之約束。
6 加盟店應同意向本公司提供準確且完整之資訊,並認可本公司與結帳服務公司之間共有該當資訊及與利用結帳服務公司提供結帳服務相關之交易資訊。
7 加盟店於利用結帳服務之際,應按照結帳服務公司規定之結帳服務條款。加盟店因違反結帳服務條款致遭受來自結帳服務公司之損害賠償請款等之情形下,應依其自身費用與責任處理之,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1) 針對結帳服務公司,進行基於該結帳服務公司規定之結帳服務條款內容之本加盟店契約締結申請(加盟申請)
(2) (a)授信請款或營業額核准請款、(b)營業額請款及(c)關於授信請款或營業額核准請款或營業額請款之取消請款
(3) 向結帳服務公司進行通知、審查委託及接收來自該結帳服務公司之通知等
(4) 其他與履行本加盟店契約相關之事項
8 本服務之最低利用期間為 2 年。加盟店於最低利用期間屆滿前若解除本契約,應將各下列各款規定之金額作為違約金,於解約日起 10 個營業日內支付之。此外,加盟店應透過本公司指定之方式歸還結帳終端設備。關於月中解約,應以加盟店提出解約當天所屬月份之末日作為解約日。
(1) 自本服務之利用開始日起未滿 1 年解約時:100,000日圓
(2) 自本服務之利用開始日起 1 年以上未滿 2 年解約時:50,000日圓
9 加盟店應努力於各年度中,達到配合申請書中規定級別區分之最低年度流通額。於加盟店未能達到最低年度流通額之情形下,本公司得向加盟店請款年額 50,000 日圓,且適用於加盟店之級別將自動變更為低 1 個階段之級別(於級別為最低之情形下則維持原本級別)。
10 於加盟店未能達到最低年度流通額之情形,或連續 3 個月以上未發生結帳款項之情形,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之部分或全部。即使於此情形下,加盟店仍應按照第8項之規定支付違約金,並歸還結帳終端設備。
第6條(結帳款項之支付)
1 於加盟店及利用人進行正當之結帳交易程序之情形,關於結帳服務公司核准向加盟店支付之結帳款項,應配合結帳服務公司另行規定之結帳日進行計算,並於結帳服務公司另行規定之期限前,透過記載有該當金額等之報告書由結帳服務公司通知加盟店。
2 加盟店應於收到前項報告書後迅速確認記載內容。若於報告書送發之月份的末日前未聯絡結帳服務公司,結帳服務公司應視為加盟店已無異議核准報告書之記載內容。
3 結帳款項應配合第1項之結帳日,於結帳服務公司另行規定之期限前,透過由結帳服務公司匯款至加盟店指定金融機構帳戶之方式進行支付。
4 結帳服務公司關於前項之結帳款項,得扣除(抵銷)第5條第2項規定之結帳手續費及前加盟店對結帳服務公司負擔之一切債務(不論是否基於本加盟店契約)後,支付予加盟店。
5 於前項規定之支付額因相抵加盟店手續費之結果變為負數之情形下,加盟店應對結帳服務公司有支付該當負數部分之必要。於此情形下,結帳服務公司得透過從翌月以後之結帳款項中扣除變為負數部分之方式回收負數部分,於無法透過該當方式回收之情形下,應發行請款單,加盟店應於請款單記載之日期前,匯款支付至結帳服務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此外,匯款手續費應由加盟店負擔。
第7條(改善措施)
不論事前是否經審查或承諾,關於商品等之銷售方法、商品等之內容或商品等之公告方法等,本公司若認定有必要採取改善措施時,得要求加盟店進行變更・改善或停止銷售,加盟店應配合其要求,迅速採取適當措施。於此情形下,在確認已採取改善措施前,結帳服務公司得中止本服務之提供,並得保留結帳服務公司對加盟店之結帳款項支付。
第8條(加盟店之義務)
1 加盟店於利用本服務之際,應遵守下列事項。
(1)遵守本條款和條件、各項法規以及支付服務條款和條件。
(2) 應不違反分期付款銷售法、特定商業交易法、消費者契約法、防止經由犯罪轉移收益之相關法律(2007年法律第22号)及其他相關諸法令、行政通告等以及適用之電子外國法令等。
(3) 針對已透過有效結帳手段進行結帳交易申請之利用人,不得做出拒絕該當結帳手段之結帳交易、要求以現金支付或利用其他結帳手段、向其收取與以現金支付或利用其他結帳手段之利用人不同之款項、設定本公司或結帳服務公司規定限制以外之結帳金額限制等,對利用人不利之差別待遇。
(4) 關於加盟店電腦系統之安全防護措施,本公司若以資訊保全為目的提出進行改善之提議時,應基於其主旨採取必要之改善。
(5) 應事先使利用人週知,即使採取加密等安全防護措施,亦無法完全保持關於利用人資訊等之秘密性。
2 加盟店於受理來自利用人之商品等購買及結帳交易申請之際,從保護消費者之觀點出發,應採取下列應對・措施。
(1) 針對因系統障礙引起之故障等預期故障,應妥善處理以避免使利用人單方面陷入不利,並應事先告知以使利用人理解加盟店無法承擔責任之範圍。
(2) 應向利用人提示商品等之銷售及結帳交易之機制,並採取可使利用人明確辨識利用人與加盟店之間的商品等銷售及結帳交易成立時間點之措施。
(3) 應採取顯示確認畫面等防止誤操作之措施,以避免於利用人與加盟店之間發生重複傳送或數據輸入錯誤。
(4) 於受理申請之際,應透過電子郵件等手段將該受理內容通知利用人,並確認利用人購買商品等及申請結帳交易之意願。
3 加盟店應將結帳交易相關資訊及針對其之後的處理經過,按交易日期整理並記錄至電腦檔案等中。
4 除非另有規定,否則加盟店不得讓利用人向其傳送結帳手段之密碼等。
第9條(加盟店之禁止行為)
1 加盟店不得做出下列各款規定之行為或與其類似之行為。
(1) 加盟店將以加盟店名義申報之名稱提供予第三者使用,或容許第三者使用,偽裝成彷彿加盟店與利用人進行交易時。
(2) 雖無真實交易,卻偽裝成彷彿存在真實交易。
(3) 將通常應作為單一結帳交易處理之結帳款項,分割作為複數結帳交易處理。
(4) 做出對利用人進行商品等之銷售或結帳交易或其勸誘之際,違法 or 不適當之行為。
(5) 做出侵害本公司、結帳服務公司、利用人及其他第三者之財產、權利、隱私等之行為。
(6) 未經本公司及結帳服務公司之同意,擅自為加盟店過去之應收帳款結帳・回收而利用本服務。
(7) 未經本公司及結帳服務公司之同意,擅自為第三者之應收帳款結帳・回收而利用本服務。
(8) 做出引發或助長詐欺等犯罪行為之行為,或其他與犯罪行為相連結之行為。
(9) 開設老鼠會,或對其進行勸誘。
(10) 利用人以換現(應包含現金回饋)為目的之內容或方法進行商品等之銷售時。
(11) 以與猥褻、兒童色情、兒童虐待、暴力、殘酷及其他依社會一般觀念認定為不適當之事物相關聯之形式,進行商品等之公告或銷售,或做出與該等相關之行為。
(12) 未經許可擅自向第三者傳送廣告、宣傳、勸誘等電子郵件,或傳送令人產生厭惡感內容之電子郵件。
(13) 做出受到主管機關改善指導・行政處分等,或有受到其處分之虞之行為。
(14) 做出侵害本公司、結帳服務公司、利用人或第三者持有之著作權、商標權、肖像權及其他權利・利益之行為。
(15) 做出刊登虛假資訊、引發事實誤認之資訊等之行為。
(16) 做出傳送或寫入有害之電腦程式等之行為。
(17) 做出誹謗中傷本公司、結帳服務公司、利用人或第三者,或毀損其名譽、信用之行為。
(18) 做出選舉之前置運動、選舉運動或與該等類似之行為以及觸犯公職選舉法之行為。
(19) 做出妨礙本服務提供之行為,或有其安全隱患之行為。
(20)對本公司、支付公司或第三方運營的電腦、電信設備等進行未經授權的存取、破解或攻擊的行為,或以乾擾本公司、支付公司或第三方運營的計算機、電信設備等的方式或方法使用本服務,以及發布宣傳此類行為的信息,或任何其他類似行為。
(21) 其他以違反法令、公序良俗、商業習慣等之內容或方法等利用本服務。
2 本公司於獲悉加盟店做出符合前項各款任一之行為之情形,或認定有其之虞之情形下,應立即通知加盟店,於此情形下,加盟店應依其自身費用與責任採取適當措施。
3 本公司於獲悉加盟店之行為符合第1項各款任一之情形下,得不經事先通知加盟店,暫時中斷本服務全部或部分之提供,或得從本服務中刪除與符合第1項各款任一行為相關之資訊。此外,本公司不負基於本項規定監視加盟店行為之義務。於此情形下,除非認定本公司存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本公司不對加盟店承擔損害賠償及其他一切責任。
第10條(結帳交易之取消等)
1 收到來自利用人關於結帳交易之取消(應包含結帳之取消)或解除等(以下於本條中簡稱「取消等」)之提出,且加盟店接受此提出時,加盟店應作成與該當結帳交易取消相關之資訊(以下簡稱「取消數據」),並傳送予結帳服務公司。但即使於此情形下,加盟店仍應支付相當於本公司規定手續費之金額及針對其之消費稅相當額(以下簡稱「本手續費等」)。
2 於前項之情形下,若已向加盟店支付與取消數據相關之結帳款項,加盟店應配合本公司的選擇,依據來自本公司的請款立即返還該當已支付之結帳款項,或者透過從下次以後支付予加盟店之結帳款項中扣除該當結帳款項之方式進行返還。
3 加盟店於進行第1項之結帳交易取消或解除等之際,未經本公司許可,不得直接向利用人返還結帳款項。
4 儘管有第1項之規定,於本公司向加盟店支付結帳款項後,加盟店若欲進行結帳交易之取消等,本公司考量到與欲進行取消等之利用人之結帳交易或結帳金額、件數及其他情況,有時會不准予結帳交易之取消等。於此情形下,加盟店僅限於與本公司協議後,獲得本公司核准之情形下,始得進行與利用人之結帳交易取消等。
第11條(關於與使用者間糾紛之措施等)
1 加盟店關於商品等之銷售方法・顯示等之投訴・指正、關於商品等本身之投訴・退貨・更換之請求、關於售後服務等之投訴・指正、契約之解除等商品等之交易,若與利用人之間發生糾紛,應由加盟店自費並負責延誤解決之。
2 加盟店於解決前項糾紛之際,未經本公司許可,不得直接向利用人返還該當結帳款項。
3 加盟店於本公司認定必要之情形下,應向本公司報告與利用人交易之型態(該當銷售之內容、若有勸誘行為時之其內容)及引發糾紛之主因。
4 加盟店於本公司認定加盟店與利用人之間的糾紛(應包含被認定為會發生糾紛之情事發生)係起因於違反本條款或法令禁止之行為時,應依據本公司的要求,報告關於該當行為之防止體制、客訴處理體制相關事項及其他本公司為防止該當行為認定必要之事項。
5 加盟店於本公司認定加盟店與利用人之間糾訪之發生狀況與其他加盟店相比欠缺對利用人利益之保護時,應依據本公司的要求,報告該當行為之詳細事項、該當行為之防止體制、客訴處理體制相關事項及其他本公司為防止該當行為認定必要之事項。
第12條(調查・配合)
1 加盟店于本公司要求加盟店就利用人之結帳手段利用狀況(應包含且不限於加盟店持有・管理之利用人或配送先之資訊及商品等之內容)、加盟店之事業內容・決算內容、本服務之履行狀況及其他本公司認定必要之事項進行調查、報告、提示資料之情形下,應迅速配合之。此外,加盟店應事先同意,提交予本公司之資料等有時可能會被提供予結帳服務公司。
2 加盟店於發生因遭竊・遺失、偽造・變造等結帳手段所致之結帳交易、結帳手段之不正當使用或起因於其之結帳交易相關被害,且本公司要求加盟店向管轄警察署提交受害報告(報案)之情形下,應配合之。此外,於本公司要求就防止結帳手段之不正當使用等進行配合時,應配合之。
3 加盟店於被本公司要求進行為因應法令等或遵守法令所需之必要應對之情形下,應配合之。於此情形下,即使因加盟店未應對本公司的要求而遭受損害,本公司亦不承擔任何責任。
4 加盟店於被行政機關等要求就本加盟店契約進行調查或現場檢查等之情形下,應配合之。
5 加盟店關於本加盟店契約或本公司與結帳服務公司之間契約中規定之事項,若被結帳服務公司要求就調查進行配合,應迅速配合其要求。加盟店若被規定基於本條款由本公司或結帳服務公司要求調查之回覆期限,應於該當回覆期限內進行回覆。
第13條(支付之取消・保留)
1 結帳服務公司於符合下列任一各款情形時,應針對符合其之該當結帳交易進行支付之取消(應包含已讓與債權之買回等),且不向加盟店進行與該當結帳交易相關之結帳款項支付。
(1) 收到利用人主張非因其自身利用所致之意旨時。
(2) 收到利用人提出關於結帳交易之無效或撤銷等抗弁時。
(3) 加盟店提出之結帳交易相關資訊內容存有不實不備時。
(4) 加盟店以經核准結帳手段以外之方式進行結帳交易時。
(5) 第11條(關於與使用者間糾紛之措施等)之糾紛未能迅速解決時。
(6) 儘管利用人已進行商品等之購買或結帳交易之取消或解除等,卻未進行第10條(結帳交易之取消等)規定之程序時。
(7) 加盟店向利用人進行商品等之交付、提供變得困難時。
(8) 加盟店不配合第12條(調查・配合)規定之調查或配合時。
(9) 从加盟店提出之結帳交易相關資訊存有疑義,且經過相當期間後該當疑義仍未消除時。
(10) 於本加盟店契約終止日之後進行結帳交易時。
(11) 於被要求提出營業額數據之情形下,未於本公司另行規定之期限前提出營業額數據時。
(12) 查明違反本條款、結帳服務公司之條款及其他本加盟店契約而進行時。
(13) 加盟店符合 Respo 利用條款第28條(解除)各款之任一情形時。
(14) 加盟店符合 Respo 利用條款中規定之反社會勢力時。
(15) 加盟店或其高階主管、員工或實質控制人涉入犯罪行為時。
(16) 收到來自結帳服務公司關於特定利用人之結帳款項之墊付協定解除之意思表示、與該結帳款項相關之債權買回請款或退單(Chargeback)及其他拒絕付款或退款請款(以下簡稱「退單等」)時。
(17) 其他查明違反本條款、結帳服務條款及其他本加盟店契約而進行時。
2 於前項之情形下,若已向加盟店支付結帳款項,加盟店應配合本公司的選擇,依據來自本公司的請款立即返還該當已支付之結帳款項,或者透過從下次以後支付予加盟店之結帳款項中扣除該當結帳款項之方式進行返還。
3 即使於進行退單等之情形下,加盟店針對與該當退單等相關之結帳交易,仍無法免除本手續費等之負擔及支付,本公司不負將已收受或已抵銷之本手續費等返還予加盟店之義務。
4 結帳服務公司於符合下列任一各款情形時,在該當事由消除前,得保留與其符合之結帳交易相關結帳款項之全部或部分支付。
(1) 發生被認定為欠缺對利用人利益保護之情事,且預期利用人將提出關於結帳交易之無效或撤銷等抗弁時。
(2) 對從加盟店提出之結帳交易相關資訊存有疑義時。
(3) 第12條(調查・配合)之調查已開始,且本公司認定有必要保留調查期間中之結帳款項時。
(4) 加盟店於與本公司之本契約以外交易中,符合其保留支付或解除契約之事由時。
(5) 其他符合第1項各款之任一情形,或被認定有其之虞時。
5 本公司不因第7條(改善措置)、本條第1項之取消或伴隨前項之保留,而承擔利息、遲延損害金、損害賠償金等一切支付義務。
第14條(扣押等)
針對加盟店對結帳服務公司持有之結帳款項等債權,若受到第三者扣押、假扣押、滯納處分等時,結帳服務公司應以其結論適當之方式處理該當結帳款項等,且不負支付遲延利息等義務。此外,於此情形下,在該等事由被撤回前,關於該當結帳款項等支付之債務履行地,應為結帳服務公司的總公司所在地。
第15條(有效期間)
1 依據第3條(利用申請及本契約之成立),本契約之有效期間自本契約成立之日起算為期 2 年。但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 3 個月前為止,若加盟店未提出終止本契約意旨之通知,本契約應以相同條件再延長 2 年,此後亦同。
2 儘管有前項之規定,於 Respo 利用條款第2條中定義之「本契約」(為避免疑義特此補充,是指基於 Respo 利用條款之服務利用相關契約)終止之情形,本契約亦應於該時間點終止。
3 不論因本條或其他理由導致本契約終止,加盟店應迅速停止利用本服務,並應立即透過本公司規定之方式歸還結帳終端設備。於此情形下,歸還所需之費用應由加盟店負擔。
第16條(存續條款)
1 即使本契約終止,第3條第3項及第4項、第4條第2項、第4項、第5項、第8項及第9項、第5條第8項及第10項、第6條、第9條至第14條、第15條第3項、本條以及第17條之規定,仍應有效存續。
2 除前項之情形外,加盟店應同意,於本公司被結帳服務公司要求於本契約終止後仍需應對來自結帳服務公司關於本服務之諮詢之情形下,由本公司代替加盟店應對向結帳服務公司之諮詢。
第17條(規定外事項)
1 關於本條款中未規定之事項,應按照 Respo 利用條款。
2 儘管有本條款之修訂,關於對加盟店之條款適用,應適用於與各加盟店締結契約之時間點制定之利用條款。
2025年7月31日制定
2026年3月24日修訂
2026年5月23日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