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spo 使用條款
第1條(本條款之適用)
1 本 Respo 利用條款(以下簡稱「本條款」),適用於作為餐飲店利用由 Hello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所提供之餐飲店自動預約服務(以下簡稱「預約服務」)、線上商店服務(以下簡稱「銷售服務」)、外帶點餐服務(以下簡稱「外帶服務」)、外送服務(以下簡稱「外送服務」)、自助點餐服務(以下簡稱「自助點餐服務」)、POS收銀機服務(以下簡稱「POS收銀機服務」)、預約帳本服務(以下簡稱「預約帳本服務」)、官網自動製作服務(以下簡稱「官網自動製作服務」)、AI電話接聽服務(以下簡稱「AI電話接聽服務」)、Respo Pay服務(以下簡稱「Respo Pay服務」)及媒體管理器服務(以下簡稱「媒體管理器服務」;此外,預約服務、銷售服務、外帶服務、外送服務、自助點餐服務、POS收銀機服務、預約帳本服務、官網自動製作服務、AI電話接聽服務、Respo Pay服務及媒體管理器服務以下合稱為「本服務」)之一切相關事宜。
2 作為餐飲店利用本服務之人(以下單稱「餐飲店」),應按照本條款利用本服務,若不同意本條款則不得利用本服務。於餐飲店利用本服務之時間點,應視為已同意本條款。
3 記載於本服務上之注意事項等,應構成本條款的一部分。
第2條(本契約之成立及餐飲店之資訊)
1 基於本條款成立之本公司與餐飲店之間的本服務利用相關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應於完成本公司指定之本服務相關註冊程序之時間點成立。
2 餐飲店應於進行前項註冊之際提供本公司指定之資訊,於本契約成立後該當資訊發生變更之情形下,應迅速通知變更內容。本公司不就因未進行該當通知致餐飲店發生之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第3條(本條款之變更)
1 本公司於符合下列任一各款情形時,得隨時變更本條款。
(1) 本條款之變更符合餐飲店之一般利益時
(2) 本條款之變更不違反本契約之目的,且變更具備必要性、變更後內容之相當性及合理性時
2 本公司於進行前項變更之情形下,應至少留出 14 天的預告期間,透過將變更後之新利用條款內容刊登於本公司官方網站(autoreserve.com(不論理由為何,於該當官方網站之網域變更之情形下,應包含該當變更後之網域等);以下簡稱「本公司官方網站」)之方式或其他方式通知餐飲店,並應自該當預告期間屆滿日經過起,發生本條款變更之效力。
3 除第1項之規定外,本公司有時會變更本服務之手續費。於此情形下,本公司應透過將變更後之手續費刊登於本公司官方網站之方式或其他方式通知餐飲店,並自通知後之首次本契約更新之時間點起(於通知之時間點更新若已確定,則為其下一次更新之時間點)適用變更後之手續費。
第4條(本服務之利用)
1 餐飲店應就其自身 ID 及密碼之使用及管理承擔一切責任。使用該當 ID 及密碼進行之本服務利用,應視為由餐飲店所進行之利用(使用該當 ID 及密碼進行之餐飲店預約受理或商品銷售,亦視為由該當餐飲店所進行),餐飲店應事先同意之。
2 餐飲店不得將其自身 ID 及密碼提供予第三者使用,且針對該當 ID 及密碼,不得進行轉讓、設定擔保及其他一切處分。
3 餐飲店應負擔與利用本服務相關之設備、裝置、軟體等所需費用、電信線路利用費用等一切費用。
4 餐飲店於利用本服務之際,必須遵守關於特定商業交易之法律、不當贈品類及不當顯示防止法、公平競爭防止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及其他法令。
第5條(預約服務中取消費用之處理)
1 餐飲店得透過於預約服務上輸入必要資訊,設定使用者取消預約時之取消政策(Cancellation Policy)。於使用者取消預約之情形下,將以使用者預約之套餐乘以該當取消政策中規定之費率算出之金額,設定為取消費用。此外,餐飲店應賦予本公司代收取消費用之權限。
2 餐飲店針對使用者,應事先同意除取消費用外,另行將取消費用之 0.1 倍金額設定為結帳代收手續費,以及於使用者取消預約之情形下,本公司得獲取該當結帳代收手續費。
3 本公司應於本公司另行指定之期限前,按照本公司另行指定之方式,向餐飲店支付從向使用者收受之取消費用中扣除前項手續費後之金額。但於使用者不配合支付取消費用之情形下,本公司不負代替使用者向餐飲店支付取消費用之義務,且不就由此致餐飲店發生之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4 於前項之支付後,若收到來自使用者之退款及其他請求,餐飲店應依其自身費用與責任應對該當請求,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本公司若果因該當請求而遭受損害,餐飲店應負賠償該當損害之義務。此外,本公司若基於該當使用者之請求向該當使用者支付金錢,支付之金額應視為本公司所發生之損害。
5 本公司於收到來自與本公司合作結帳服務公司之退單請款之情形或其他具有合理理由之情形下,得拒絕向餐飲店支付自使用者收受之取消費用、向使用者返還該當取消費用,並得要求餐飲店返還該當取消費用,以及採取其他本公司認定合理之措施。
第6條(銷售服務、外帶服務 or 外送服務之利用)
餐飲店利用銷售服務、外帶服務或外送服務銷售商品時,應遵守食品衛生法、日本農林規格等相關法律(JAS法)、食品表示法、健康增進法及其他適用於餐飲店之法令與各地方自治體條例等。
第7條(外送服務)
1 餐飲店得透過另行與本公司達成合意,利用外送服務。於此情形下,於使用者利用之餐飲店網頁上之配送點餐畫面上將顯示「官方」字樣,本公司應受託執行將餐飲店於該當服務上接受點餐之商品配送予使用者之業務。
2 本公司應另行規定外送服務之休止日、可利用時間、無法處理之商品等,餐飲店應按照其規定利用外送服務。此外,本公司得因天氣、交通狀況等變更外送服務之休止日、可利用時間等條件,餐飲店應事先同意之。即使因本公司之該當措施致使無法利用外送服務而使餐飲店發生損害,本公司亦不承擔賠償之責任。
3 餐飲店於向本公司申請個別配送業務之委託,且經本公司核准後,不得取消該當委託。餐飲店即使因可歸責於餐飲店之事由發生取消,仍無法免除向本公司支付第9條規定手續費之義務。
4 於無法與使用者取得聯絡,或因使用者對配送地址之誤記等致使無法配送商品等之情形下,若無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且本公司已為完成配送竭盡全力時,應以本公司向餐飲店報告該當事實之舉視為商品配送已完成,並產生第9條規定之手續費。於此情形下,餐飲店應事先同意本公司得依其裁量處分該當商品。
5 於下列規定之情形下,餐飲店除第9條規定之手續費外,每 1 件重新配送或再次光臨應另行負擔本公司另行規定之重新配送手續費,其結算方法應按照第9條。
(1) 因商品不足、錯誤、配件(筷子等)不足、混入異物而需要重新配送商品時
(2) 餐飲店未能於指定時間前將商品交付予本公司,致本公司為領取商品需要再次光臨店鋪時
(3) 除前各款外,因可歸責於餐飲店之事由,致本公司需要向使用者重新配送或再次光臨餐飲店時
第8條(銷售服務、外帶服務 or 外送服務中退換貨等之處理)
1 餐飲店得透過於銷售服務、外帶服務或外送服務上輸入必要資訊,設定使用者退換貨商品時之政策。
2 收到來自使用者之商品退換貨及其他請求之情形,餐飲店應按照第1項之政策,依其自身費用與責任應對該當請求,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本公司若果因該當請求而遭受損害,餐飲店應負賠償該當損害之義務。此外,本公司若基於該當使用者之請求向該當使用者支付金錢,支付之金額應視為本公司所發生之損害。
第9條(銷售服務、外帶服務 or 外送服務中之手續費等)
1 餐飲店應賦予本公司代收利用銷售服務、外帶服務或外送服務所銷售商品對價之權限。
2 餐飲店關於銷售服務之利用,應支付下列規定之費用(皆含稅)。
(1) 初期費用:申請書中規定之金額
(2) 結帳手續費:結帳金額的 3.6%
(3) 服務利用費:結帳金額的 3%
3 餐飲店關於外帶服務之利用,應支付下列規定之費用(皆含稅)。
(1) 初期費用:申請書中規定之金額
(2) 月費:申請書中規定之金額
(3) 結帳手續費:結帳金額的 3.6%
(4) 服務利用費:申請書中規定之費率
4 餐飲店關於外送服務之利用,應向本公司支付利用同服務所銷售商品對價之 20% 作為手續費(含稅)。
5 儘管有第2項至第4項之規定,於另行在本公司與餐飲店之間達成關於費用之合意之情形下,或者本公司正在舉辦將各項費用設為第2項至第4項規定金額以下之期間限定活動之情形下,應優先適用該當合意或活動。
6 本公司應於本公司另行指定之期限前,按照本公司另行指定之方式,向餐飲店支付從收受對價中扣除本條各項費用及由本公司另行規定轉帳手續費後之金額。
7 於前項之支付後,若收到來自使用者之退款及其他請求,餐飲店應依其自身費用與責任應對該當請求,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此外,即使於此情形下,餐飲店仍無法免除支付本條規定各項費用之義務。本公司若果因該當請求而遭受損害,餐飲店應負賠償該當損害之義務。此外,本公司若基於該當使用者之請求向該當使用者支付金錢,支付之金額應視為本公司所發生之損害。
8 本公司於收到來自與本公司合作結帳服務公司之退單請款之情形或其他合理理由之情形下,得拒絕向餐飲店支付自使用者收受之對價、向使用者返還該當對價,並得要求餐飲店返還該當對價,以及採取其他本公司認定合理之措施。即使於此情形下,餐飲店仍無法免除支付本條規定各項費用之義務。
第10條(自助點餐服務)
1 使用者利用自助點餐服務自行點餐之情形,或餐飲店利用該當服務接受顧客點餐之情形,本公司僅負責輸出輸入之點餐內容,關於該當點餐之處理(包含點餐內容之變更・取消、商品之退換貨及對價之計算・折扣等),應由餐飲店依其自身責任決定之。
2 餐飲店應賦予本公司代收利用自助點餐服務所支付餐飲對價之權限。
3 餐飲店得透過另行以本公司指定之方式進行申請,利用自助點餐服務。於此情形下,餐飲店應於本公司另行指定之期限前,支付申請書中規定之初期費用。
4 於使用者透過自助點餐服務向餐飲店支付對價之情形,餐飲店應配合結帳之金額,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另行指定之結帳手續費(結帳金額的 3.24%、3.74% 或 4.0%。僅 QR Code 結帳為不含稅;其他皆含稅)。
5 餐飲店應支付申請書中規定之金額,作為自助點餐服務之月費,其期限為本公司另行指定之時間前。
6 餐飲店視為自助點餐服務之選配功能,得透過支付追加費用利用下列服務(皆含稅)。服務之詳情應按照本公司另行指定。
(1) 開啟電話號碼認證:15日圓/每傳送1通SMS
7 收到來自使用者之商品退換貨及其他請求之情形,餐飲店應依其自身費用與責任應對該當請求,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此外,即使於此情形下,餐飲店仍無法免除支付第4項規定結帳手續費及第5項規定月費之義務。本公司若果因該當請求而遭受損害,餐飲店應負賠償該當損害之義務。此外,本公司若基於該當使用者之請求向該當使用者支付金錢,支付之金額應視為本公司所發生之損害。
8 自助點餐服務之利用期間自利用開始日起算為期 6 個月。但於期間屆滿 30 日前為止餐飲店若未向本公司通知終止利用自助點餐服務之意旨,利用期間應再延長 1 個月,此後亦同。
9 儘管有第3項至第8項之規定,於另行在本公司與餐飲店之間達成關於費用或契約期間之合意之情形下,應優先適用該當合意。
第11條(POS收銀機服務)
1 使用者利用 POS 收銀機服務自行點餐之情形,或餐飲店利用該當服務接受顧客點餐之情形,本公司僅負責輸出輸入之點餐內容,關於該當點餐之處理(包含點餐內容之變更・取消、商品之退換貨及對價之計算・折扣等),應由餐飲店依其自身責任決定之。
2 餐飲店得透過另行以本公司指定之方式進行申請,利用 POS 收銀機服務。於此情形下,餐飲店應於本公司另行指定之期限前,支付申請書中規定之初期費用。
3 餐飲店應支付申請書中規定之金額,作為 POS 收銀機服務之月費,其期限為本公司另行指定之時間前。
4 餐飲店作為 POS 收銀機服務之選配功能,得透過支付追加費用利用下列服務(皆含稅)。服務之詳情應按照本公司另行指定。
(1) 廚房顯示器功能:申請書中規定之金額
5 收到來自使用者之商品退換貨及其他請求之情形,餐飲店應依其自身費用與責任應對該當請求,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此外,即使於此情形下,餐飲店仍無法免除支付第3項規定月費及第4項規定追加費用之義務。本公司若果因該當請求而遭受損害,餐飲店應負賠償該當損害之義務。此外,本公司若基於該當使用者之請求向該當使用者支付金錢,支付之金額應視為本公司所發生之損害。
6 POS收銀機服務之利用期間自利用開始日起算為期 6 個月。但於期間屆滿 30 日前為止餐飲店若未向本公司通知終止利用 POS 收銀機服務之意旨,利用期間應再延長 1 個月,此後亦同。
7 儘管有第2項至第6項之規定,於另行在本公司與餐飲店之間達成關於費用或契約期間之合意之情形下,應優先適用該當合意。
第12條(預約帳本服務)
1 餐飲店得透過另行以本公司指定之方式進行申請,利用預約帳本服務。於此情形下,餐飲店應於本公司另行指定之期限前,支付申請書中規定之初期費用。
2 餐飲店應支付按照於申請書中選擇之方案所計算之費用,作為預約帳本服務之月費。
3 收到來自使用者之預約取消、餐飲款項退款及慢其他請求之情形,餐飲店應依其自身費用與責任應對該當請求,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此外,即使於此情形下,餐飲店仍無法免除支付第2項規定利用費用之義務。本公司若果因該當請求而遭受損害,餐飲店應負賠償該當損害之義務。此外,本公司若基於該當使用者之請求向該當使用者支付金錢,支付之金額應視為本公司所發生之損害。
4 預約帳本服務之利用期間自利用開始日起算為期 1 年。便於期間屆滿 30 日前為止餐飲店若未向本公司通知終止利用預約帳本服務之意旨,利用期間應再延長 1 個月,此後亦同。
5 儘管有第1項至第4項之規定,於另行在本公司與餐飲店之間達成關於費用或契約期間之合意之情形下,應優先適用該當合意。
第13條(CTI服務)
1 CTI服務係指透過本公司指定之CTI設備或軟體,提供來電資訊顯示、撥號輔助、通話紀錄視覺化等功能之支援工具。餐飲店依本公司規定之方式提出使用申請後,自依本公司指定之方式完成設定或連線作業之時點起,方可使用CTI服務。於此情形下,餐飲店應於本公司另行指定之期限前,支付以下所列之初期費用與月額利用費(各項金額均已含稅)。
(1) 設備購買費用:應如申請書中所記載
(2) 月費:申請書中規定之金額
2 餐飲店應按照本公司的指示,依其自身費用與責任調達並維持管理電話線路、通訊設備及其他利用 CTI 服務所需之通訊環境。本公司不就因餐飲店怠於調達或維持管理該當通訊環境致餐飲店發生之損害承擔任何責任。餐飲店應事先同意,即使因自身怠於調達或維持管理通訊環境致使無法利用 CTI 服務,仍會全額產生利用費用。
3 本公司即使因通訊延遲、輸入錯誤、連線不良及其他原因致使顧客資訊未能準確記錄或顯示,亦不就起因於其之一切損害承擔責任。
4 CTI服務之利用期間自利用開始日起算為期 1 年。但於期間屆滿 30 日前為止餐飲店若未向本公司通知終止利用 CTI 服務之意旨,利用期間應再延長 1 個月,此後亦同。
5 儘管有第1項至第4項之規定,於另行在本公司與餐飲店之間達成關於費用或契約期間之合意之情形下,應優先適用該當合意。
第14條(官網自動製作服務)
1 餐飲店得透過另行以本公司指定之方式進行申請,利用官網自動製作服務。官網自動製作服務之費用,應於另行由本公司與餐飲店之間締結之契約中規定之。
2 官網自動製作服務為每 1 個月之自動更新。若希望停止利用,餐飲店應於 30 日前向本公司通知終止利用官網自動製作服務之意旨,若無通知則利用期間應再延長 1 個月,此後亦同。
3 餐飲店於利用官網自動製作服務之際,應提供照片、文字等素材。於餐飲店未提供素材之情形下,本公司得參照餐飲店之官方網站及社群媒體等已經公開之資訊,並將其利用於本官方網站之製作。
4 關於透過官網自動製作服務提供之官網版型、程式、設計等之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皆歸屬於本公司或擁有正當權利之第三者。由餐飲店提供之照片、文字等素材之著作權應歸屬於該當餐飲店,但餐飲店應賦予本公司可使用該當智慧財產權之一切利用權,其範圍僅限於本公司為提供官網自動製作服務所需之必要範圍。
5 關於與利用官網自動製作服務相關致餐飲店或第三者發生之損害(應包含且不限於官網之顯示故障、外部服務之規格變更、預約功能之故障等),除本公司存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本公司一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6 餐飲店應依其自身責任利用官網自動製作服務,且餐飲店應依其自身責任確認製作物之內容。
7 本公司不就透過官網自動製作服務所生成製作物之品質、準確性、有用性等進行任何保證,且不就本服務是否符合顧客之特定目的進行任何保證。
8 本公司不就因餐飲店利用透過官網自動製作服務所生成之製作物致使發生之任何問題承擔其責任。
9 儘管有前各項之規定,於另行在本公司與餐飲店之間達成關於費用或契約期間之合意之情形下,應優先適用該當合意。
第15條(AI電話接聽服務)
1 餐飲店得透過另行以本公司指定之方式進行申請,利用AI電話接聽服務。於此情形下,餐飲店應於本公司另行指定之期限前,支付下列規定之初期費用、月費(皆含稅)。
(1) 導入支援:申請書中規定之金額
(2) 月費:申請書中規定之金額
2 餐飲店除第1項之費用外,應於本公司另行指定之期限前,支付配合下列規定之電話件數及電話時間加算之雙方費用(皆含稅)。
(1) 依電話件數:25日圓/件
(2) 依電話時間:10日圓/分(未滿1分鐘以1分鐘計)
3 餐飲店於透過AI電話接聽服務傳送 SMS(簡訊服務)之情形下,除第1項及第2項之費用外,應支付下列規定之 SMS 傳送費(皆含稅)。
(1) 國內 SMS:10日圓/件
(2) 海外 SMS:20日圓/件
4 餐飲店於依據第12條利用預約帳本服務之情形下,得將AI電話接聽服務與預約帳本服務進行連動,進行預約之自動安排(應對新預約、應對預約變更)。
5 於AI電話接聽服務中包含利用人工智慧(AI)服務之情形下,餐飲店應理解因AI電話接聽服務所致之電話接聽應對受限於人工智慧之性能限制,有時可能無法完全符合餐飲店及生產者及其他第三者之意圖,並應依其自身責任利用服務。
6 本公司不就由AI電話接聽服務執行之顧客應對品質、準確性、實用性等進行任何保證,且不就本服務是否符合使用目的進行任何保證。
7 餐飲店應事先承諾,有時會因第三者人工智慧之服務內容或營運變更等致使無法利用AI電話接聽服務之全部或部分,關於與利用AI電話接聽服務相關致餐飲店或第三者發生之損害(應包含且不限於接聽電話應對時之故障、AI電話接聽服務與預約帳本服務連動之故障等),除本公司存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本公司一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8 本公司若因收到來自餐飲店顧客及其他第三者之客訴、諮詢等,或者與該當第三者之間發生糾紛等之情形下,餐飲店應依其自身費用與責任應對並解決之,由此致本公司發生損害時,應賠償該當損害。
9 儘管有前各項之規定,於另行在本公司與餐飲店之間達成關於費用或契約期間之合意之情形下,應優先適用該當合意。
第16條(Respo Pay服務)
餐飲店於同意本公司規定之 Respo Pay 利用條款(附件)的前提下,透過以 Respo Pay 利用條款規定之方式進行申請,即可利用 Respo Pay 服務。
第17條(媒體管理器服務)
1 餐飲店得透過另行以本公司指定之方式進行申請,利用媒體管理器服務。所謂媒體管理器服務,是指將餐飲店於本服務上管理之店鋪資訊,同步且管理至 Google Business Profile 及其他由本公司另行規定之第三者營運之網站及服務(以下簡稱「外部服務」)之服務。
2 餐飲店於利用媒體管理器服務之際,應向本公司提供外部服務之帳戶驗證資訊(應包含基於 OAuth 驗證之存取權限賦予)。本公司應利用由餐飲店提供之該當驗證資訊,執行店鋪資訊至外部服務之反映。
3 餐飲店於利用媒體管理器服務之際,應聲明並保證就外部服務之帳戶擁有正當之利用權限。此外,餐飲店應依其自身責任與負擔,於同意該當外部服務之利用條款等後遵守之。
4 餐飲店於利用媒體管理器服務之際,應同意由本公司作為媒體管理器服務之一環,於 Google Business Profile 上刊登前往餐飲店 AutoReserve 預約頁面之連結。關於經由該當連結之預約,應適用本條款中規定之預約服務條件。
5 餐飲店除了第24條第2項外,應於提供媒體管理器服務所需之必要範圍(應包含向外部服務發送及刊登店鋪資訊)內,賦予本公司利用餐飲店於本服務上註冊之店鋪資訊、照片、文字等內容之非獨佔性利用權。
6 關於餐飲店利用媒體管理器服務,本公司並不保證與外部服務之連動會持續進行。即使因外部服務之規格變更、API變更、系統錯誤及其他非本公司所能關涉之事由,致使無法進行至外部服務之資訊同步、資訊更新、連動等之全部或部分,本公司亦不承擔一切責任。
7 本公司不就透過媒體管理器服務反映至外部服務之資訊準確性、完整性、最新性、反映之時機點等進行任何保證。於外部服務中,即使由本公司發送之資訊遭到拒絕、變更或刪除,本公司亦不承擔一切責任。
8 關於與利用媒體管理器服務相關致餐飲店或第三者發生之損害(應包含且不限於外部服務之規格變更、資訊同步之故障、與刊登預約連結相關之問題等),除本公司存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本公司一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9 媒體管理器服務之費用,應於另行由本公司與餐飲店之間締結之契約中規定之。
10 儘管有前各項之規定,於另行在本公司與餐飲店之間達成關於費用或契約期間之合意之情形下,應優先適用該當合意。
第18條(遅延損害金)
餐飲店若遲延支付基於前5條之支付或其他與本條款相關、餐飲店應向本公司支付之債務時,餐飲店應將基於年利率14.6%(按365日按日計算)之遲延損害金,連同原本應支付之金額一併支付予本公司。
第19條(餐飲店資訊)
1 餐飲店僅限於本契約之有效期間內,得於本公司允許之範圍(以下簡稱「可變更範圍」)內,於本服務上變更其自身店鋪及銷售商品相關之資訊(以下簡稱「餐飲店資訊」)。
2 餐飲店關於可變更範圍以外之餐飲店資訊,應事先同意本公司得自由刊登,且對此不得提出異議。但於本公司認定存有餐飲店資訊內容錯誤等合理理由之情形下,本公司有時會依據餐飲店之請求變更餐飲店資訊。
3 本公司即使為可變更範圍之餐飲店資訊,亦得依本公司之裁量進行刊登、變更、刪除等,餐飲店對此不得提出異議。
4 餐飲店於本契約終止後,不論是否為可變更範圍,關於餐飲店資訊,皆不得要求進行一切變更、刪除等。
5 本公司不就因本公司進行餐飲店資訊之刊登、變更、削除等致餐飲店發生之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第20條(禁止行為)
餐飲店於利用本服務之際,不得做出下列規定之行為(亦包含引發該等行為之行為或準備行為)。
(1) 於預約服務或自助點餐服務中,預約或訂單成立後,未與使用者進行任何聯絡且未提供餐飲的行為
(2) 於外帶服務或外送服務中,餐飲店所銷售之商品與使用者之間的買賣契約成立後,未與使用者進行任何聯絡且未銷售商品的行為
(3) 雖無實際提供餐飲或銷售商品之意願,卻仍接受預約或商品銷售的行為
(4) 於銷售服務、外帶服務 or 外送服務中,雖存在符合退換貨政策之理由,但無正當理由拒絕商品退換貨的行為
(5) 接受預約或商品銷售後,未經使用者同意擅自變更預約內容或銷售商品內容等的行為
(6) 於本服務上投稿、傳送虛假資訊等行為
(7) 刊登店鋪及銷售商品相關資訊以外資訊的行為
(8) 違反適用於餐飲店之法令、通告、方針、指南等行為
(9) 違反社會規範或公序良俗的行為
(10) 侵害本公司、其他餐飲店或第三者權利的行為
(11) 投稿或傳送旨在破壞或妨礙其他餐飲店所使用之軟體、硬體等功能的程式等行為
(12) 破壞或妨礙本公司伺服器或網路功能的行為
(13) 妨礙本服務的行為
(14) 超出利用本服務所需之必要範圍,收集或累積其他餐飲店資訊的行為
(15) 對照提供之主旨,將本服務用於非原本服務提供目的之其他目的之行為
(16) 使用其他餐飲店的ID及密碼以利用本服務的行為
(17) 從其他餐飲店獲取本服務ID或密碼的行為
(18) 冒充第三者以利用本服務的行為
(19) 以結交異性為目的而利用本服務的行為
(20) 與本服務相關,直接或間接向暴力團、暴力團員、暴力團準構成員、暴力團關係企業、總會屋(股東大會流氓)、假借社會運動或政治活動之不法分子、特殊智能暴力集團及其他相當於前述之組織(以下統稱為「反社會勢力」)提供利益的行為
(21) 其他經本公司認定為不適當的行為
第21條(本服務之終止及中斷)
1 本公司得透過以其認為適當之方式事先通知餐飲店,依本公司之裁量終止本服務。
2 本公司於發生下列各款事由之情形下,得不經事先通知餐飲店,暫時中斷本服務之全部或部分。
(1) 定期或緊急進行本服務相關維護時
(2) 因訪問量過大或其他不可預期之因素導致系統負載集中時
(3) 有必要確保餐飲店之安全維護時
(4) 電信業者未提供其服務時
(5) 因天災、法令修改等不可抗力導致難以提供本服務時
(6) 其他相當於前述各款且經本公司認定為必要時
3 關於因本公司基於本條措施致餐飲店發生之一切損害,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22條(內容及規格)
本公司得不經預告擅自變更本服務之內容及規格,餐飲店對此不得提出異議。
第23條(委託)
本公司得依其裁量,將本服務相關之全部或部分業務委託予第三者。
第24條(智慧財產權)
1 關於本服務之專利權、著作權、意匠權(外觀設計權)、實用新案權、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皆應歸屬於本公司或作為權利人之第三者,基於本契約之本服務利用許可,並不意味著准予利用超出利用本服務所需必要範圍之智慧財產權。
2 關於餐飲店就本服務所投稿之文章、圖片、影片等資訊之智慧財產權,應保留予餐飲店。但餐飲店應賦予本公司無償且非獨佔性利用該當智慧財產權之權利,其範圍僅限於本服務之提供、營運、改善,以及本公司、本公司服務之公關・宣傳(應包含刊登於第三者媒體;此後亦同)及伴隨本公司服務公關・宣傳之餐飲店公關・宣傳所需之必要範圍。此外,餐飲店於同意本條款時或其後,若透過本公司規定之方式(郵件等)通知不希望進行該當利用之意旨,本公司自收到該當通知之日起,不得進行該當利用。
第25條(責任之限制等)
1 餐飲店由於關於預約或商品銷售之買賣契約係成立於餐飲店與使用者之間,因此於該當預約或該當買賣契約成立後取消預約或銷售之情形、於預約成立後收到來自使用者之取消提出之情形、於買賣契約成立後收到來自使用者之商品退換貨提出之情形、於預約服務或自助點餐服務中用餐後之使用者與餐飲店之間就支付發生糾紛之情形(應包含於本服務上進行結帳之情形)、關於銷售服務、外帶服務及外送服務中商品之支付發生糾紛之情形(應包含於本服務上進行結帳之情形),以及其他餐飲店與使用者之間的問題,餐飲店應事先同意由其自身負責解決,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2 本服務應以現狀現勢提供,本服務之各項功能應以提供時點本公司可提供者為準。本公司針對餐飲店,不就本服務進行任何保證,應包含本服務是否能實現來自使用者之預約或商品購買申請增加等預期成果、是否具備餐飲店預期之功能、是否不會引發故障及利用結果。
3 本公司不就與使用者相關資訊之最新性及準確性進行任何保證。餐飲店應依其自身責任,確認與使用者相關資訊之最新性及準確性。
4 餐飲店應依其自身費用與責任,進行預約服務中預約日期時間等自身數據之備份。本公司即使因伴隨本服務之利用致使發生數據遺失或損壞等,不論其理由為何,皆不承擔任何責任。
5 關於本服務若於餐飲店與第三者之間發生糾紛,餐飲店應依其自身責任與費用解決之,不得對本公司造成任何困擾,且應賠償由此致本公司遭受之損害。
6 餐飲店應依其自身費用與責任,確認本服務之利用是否違反適用於餐飲店之法令、通告、方針、指南、業界團體之規則等,本公司就此點不進行任何保證,且不承擔一切責任。
7 即使於本服務上設置有連結之情形下,本公司亦不就連結標的之內容等承擔任何責任。
8 本公司因與本服務相關所負之損害賠償義務,於任何情況下皆應以餐飲店自本公司於過去 3 個月期間內實際收受之取消費用及餐飲店向本公司支付之費用總額(於過去 3 個月期間內若未收受取消費用或費用則為 1,000 日圓)為上限,且不就除前述之外的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第26條(第三者服務)
1 本服務有時會與由本公司以外之第三者營運之服務(以下簡稱「第三者服務」)進行連動(應包含本公司透過第三者服務預約餐飲店),但本公司並不保證該當連動會持續進行。
2 關於因第三者服務起因致餐飲店發生之一切損害,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27條(保密義務)
1 餐飲店關於與本條款相關由本公司提供之資訊(以下簡稱「秘密資訊」),未經本公司承諾,不得用於利用及提供本服務目的以外之用途,且不得向第三者揭露及洩漏。
2 儘管有前項之規定,下列資訊不應包含於秘密資訊中。
(1) 於接受揭露或獲悉時已為大眾所悉之資訊
(2) 於接受揭露或獲悉後,非因秘密資訊受領方之可歸責事由而成為大眾所悉之資訊
(3) 於接受揭露或獲悉時已已知悉之資訊
(4) 從擁有正當權限之第三者處獲悉之資訊
(5) 非基於對方的秘密資訊而獨自創作、開發等之資訊
3 餐飲店於本契約終止之情形或收到來自本公司請款之情形下,關於本公司的秘密資訊及與秘密資訊相關之一切文件、資料及其複製物,應按照本公司的指示進行歸還 or 銷毀。
第28條(個人資訊之管理・利用)
1 本公司應按照本公司的隱私權政策管理・利用由餐飲店提供之個人資訊,餐飲店應事先同意之。
2 餐飲店關於使用者的個人資訊,必須遵守個人情報保護法及關於個人情報保護法之指南進行處理。
第29條(通知)
1 本公司於進行與本服務相關之通知餐飲店之情形下,應透過刊登於本公司官方網站之方式,或對作為註冊資訊註冊之電子郵件地址・地址傳送電子郵件・文件之方式等,以本公司認定適當之方式實施之。
2 透過前項規定方式進行之通知,於前者之情形下應於通知內容刊登於本公司官方網站之時間點,於後者之情形下應於本公司發送電子郵件・文件之時間點,分別發生其效力。
3 餐飲店於將儲存於第三者服務上之顧客資訊及其他資訊承繼至本服務之情形,以及將由第三者營運之美食網站及其他第三者服務與本服務進行連動之情形下,應向本公司提供該當第三者服務之 ID 及密碼及其他登入所需之資訊,並允許本公司使用之。
4 餐飲店應依其自身責任,向本公司提供第三者服務之 ID 及密碼及其他登入所需之資訊,本公司雖然會嚴格管理依據前項由餐飲店提供之資訊,但除非本公司存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不就資訊之外洩承擔任何責任。
第30條(損害賠償)
餐飲店違反本條款致本公司遭受損害時,以及因與利用本服務相關致本公司遭受損害時,應賠償本公司所發生之一切損害(包含但不限於律師費用、失利益、特別損害及間接損害)。
第31條(有效期間)
本契約自依據第2條成立本契約之日起,至餐飲店按照本公司規定之程序取消註冊為止,應有效存續。不論因本條或其他理由導致本契約終止,餐飲店應迅速停止利用本服務。
第32條(解除)
本公司於餐飲店發生下列任一各款事由時,得透過立即通知餐飲店之方式解除本契約。
(1) 做出第20條所規定的禁止行為時
(2) 除前項規定外,餐飲店違反本條款之任一條款時
(3) 受到扣押、假扣押、假處分、滯納租稅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處分時
(4) 聲請宣告破產程序、聲請民事再生程序、聲請公司更生程序或聲請特別清算程序時
(5) 解散(合併除外)或轉讓全部業務,或做出其決議時
(6) 自身簽發或承兌之匯票或支票遭拒付,致陷入停止付款之狀態時
(7) 受到主管機關處以停業處分,或撤銷營業許可或營業登記時
(8) 其他經本公司認定餐飲店不適合繼續利用本服務時
第33條(排除反社會勢力)
1 餐飲店向本公司聲明並保證不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並誓約未來亦不符合。
(1) 自身為反社會勢力。
(2) 自身與反社會勢力具有應受社會譴責之關係。
(3) 自不符合前兩款情形之日起尚未屆滿5年者。
(4) 自身或利用第三者對本公司做出下列行為或相當於下列之行為。
(A) 暴力訴求行為
(B) 超越法律責任的不當訴求行為
(C) 關於交易,做出脅迫性言行或使用暴力的行為
(D) 散布謠言、利用詐術或威力,毀損本公司信用或妨礙本公司業務的行為
2 本公司於餐飲店違反前項之情形下,得解除本契約。
3 本公司即使依據前項解除本契約,亦不就因該當解除致餐飲店發生之任何損害承擔責任。
第34條(存續條款)
即使本契約終止,第2條第2項、第4條、第5條第3項至第5項、第7條第2項至第5項、第8條第2項、第9條第2項至第8項、第10條第3項至第7項、第11條第2項至第5項、第12條第1項至第4項、第13條第1項至第3項、第14條第4項至第8項、第15條第5項至第9項、第17條第5項至第8項、第18條、第19條第4項及第5項、第21條第3項、第22條至第28條、第30條、第33條第3項以及本條至第36條之規定,仍應有效存續。
第35條(權利義務之轉讓)
1 除事先獲得本公司承諾之情形外,餐飲店不得將基於本契約之餐飲店權利或義務,或本契約上之地位轉讓予第三者、由其承繼、設定擔保或進行其他一切處分。
2 本公司若將本服務相關之事業轉讓予第三者,本公司得伴隨該當事業轉讓,將本契約上之地位、權利及義務以及與餐飲店相關之一切資訊轉讓予該當事業轉讓之受讓人,餐飲店應事先同意之。
第36條(準據法及裁判管轄)
1 關於本條款之解釋及適用,應適用日本法。
2 關於因本條款相關之一切糾紛,應以東京地方裁判所為第一審專屬合意管轄裁判所。
2026年3月25日修訂
2026年3月11日修訂
2025年12月16日修訂
2025年9月30日修訂
2025年9月2日修訂
2025年7月31日修訂
2025年7月4日修訂
2024年11月1日修訂
2024年9月7日修訂
2023年11月1日修訂
2022年6月30日修訂
2022年4月6日修訂
2021年8月31日修訂
2021年7月7日修訂
2021年3月28日修訂
2020年12月1日制定